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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原理的,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就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求。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分论(第3版)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世界各国有关共同侵权责任的原则规定,即只要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之损失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言之,共同侵权人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侵权主体都有义务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所有的加害人或任何一个加害人赔偿全部损失。一个或部分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即解除了全体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另外,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不因任何内部约定而受对抗或者变更。《侵权责任法》第13条对此作了明确了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修订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按照该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原理的,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就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求。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是越俎代庖,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干涉。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www.xing528.com)

共同侵权行为中,其中一个或几个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简言之,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对其他共同加害人享有追偿权。

追偿权的赋予实际上是为了更加合理的在加害人之间进行赔偿责任的分配。至于如何在加害人之间分配责任,目前学界有三种学说:①过错程度说,也称为过错比较原则,即根据各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②平均分担说,即在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全部侵权责任的份额时,不考虑各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在无特殊事由的情形下,通常由各加害人平均分担受害人的损失;③公平考虑原则,即在确定各加害人之间最终分配责任份额时,应适当考虑各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以上学说各有利弊,过错程度说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过错原则,有利于调整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不易操作,一方面囿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过错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很难用一种客观标准加以判明。平均分担说虽然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一种客观的可操作标准,但因其过于绝对化而有可能发生责任失衡。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片面地采取过错说或平均说,而应当将上述学说结合起来,依据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处理原则:首先,各加害人之间对责任的承担份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若各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能够判明,则按照侵权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结合其注意程度,确定过错的大小,进而决定其责任比例;最后,在依照前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时,则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规定显然是上述各种学说的结合,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规定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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