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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免责事由及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中,之所以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因为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往往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同样适用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正当防卫的抗辩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责任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事由。

安全保障义务人免责事由及民法分论(第3版)

(一)受害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中,之所以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因为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往往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诸如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等,从而造成损害的直接发生。另外,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或失去控制,如醉酒、吸毒等,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同样适用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将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需要一个前提,即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对于受害人的过错,经营者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如醉酒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桑拿房,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

若受害人事先已经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或其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已经知晓却未表示异议,则经营者可以此作为其免予承担责任的抗辩。但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受害人事先已经同意,也不能以此作为其责任承担的抗辩。

正当防卫的抗辩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责任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事由。在法国,受害人同意不构成一种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统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辩,在过失侵权情形中,适用“风险自负”的规则,原告事先同意解除被告针对原告的行为所生的义务,承担因原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而导致的对原告的已知的风险。通常原告的同意包括:①明示的协议;②对风险的默示承担;③对风险的知晓;④自愿承担。但是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即使原告事先已经同意,也不适用风险自负理论。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涉及受害人同意的损害赔偿案件,谨慎地承认这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必要的。消费者进入某些服务场所,比如到娱乐场所参加拳击比赛,或者冰上运动,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和摔打,可以认为消费者进入这些服务场所就应当事先了解其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受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经营者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解释为“受害人同意”,经营者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如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同样适用于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侵权案件中。

【训练】

思考题

1.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2.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4.如何理解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

2004年1月23日晚7时许,甲进入乙所开设的某花园店内,店内地面铺设的是规格为60×60厘米的大理石砖。此后不久,甲摔倒在地。经该店工作人员与当地市红十字急救中心联系,甲被急救中心送往该市中医院医治,共住院治疗25天,用去医疗费19 735.86元。甲出院时,医嘱建议其卧床休息。2004年9月8日,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甲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右股骨颈骨折螺丝钉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拔除术约需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甲系非农业人口。案发当天,该花园店在店面两扇门口处放置了“小心路滑”的警示牌

请问:对于甲的损失,乙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注释】

[1]转引自陈九波、毛德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初探”,载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2]参见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69页。

[3]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4]参见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5]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6]参见黄松有主编:《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7]参见陈国辉、毛德龙:“溜冰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转引自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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