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亦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在大陆法上也称为“过失相抵”或“与有过失”,日本法上称为“过失相杀”,德国法上也叫“被害人自己之过失”。这些称呼虽然各有不同,但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意思,即受害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由其自己对该过失负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亦适用于违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对此规定得比较全面:“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①适用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并非是将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互相抵消,而只是意味着受害人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②将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是公平原则在损害赔偿责任上的运用,即任何人不得将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转嫁于他人。据此,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若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即使受害人存在过失,亦不能因此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的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即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方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在侵权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原告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时,被告得依此主张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39]《侵权责任法》第2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通常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依据时才适用,若法律未明确规定,则不得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83条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训练】
思考题
1.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其表现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分类。
3.一般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请加以说明。
4.我国法律规定有哪些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注释】
[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2]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6~577页。
[3]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7页。
[4]转引自丁道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探析”,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1期。
[5]李肇伟:《法理学》,台北市东亚照相制版厂1970年版,第281页。
[6]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63页。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8]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9]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
[10]参见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1]本案例来源于黄松有主编:《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13]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www.xing528.com)
[14]沈德咏主编:《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转引自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202页。
[15]《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351页,转引自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204页。
[16]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199页。
[17]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0页。
[18]参见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转引自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20]参见孙宪忠主编:《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2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2]参见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2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25]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2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27]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28]参见李显冬主编:《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234页。
[29]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139页。
[30]李显冬主编:《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3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页。
[3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7页。
[33]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34]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01页。
[35]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36]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8页。
[3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页。
[3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转引自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18页。
[3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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