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广义的免责事由还包括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事由,因为减轻责任即意味着对部分责任的免除,因此广义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行为人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狭义的免责事由仅指免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包括减轻责任的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31条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从广义上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即不承担责任为责任的全部免除,减轻责任为部分责任的免除。因此,不承担责任事由和减轻责任事由均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1.免责事由是免除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理由,决定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换言之,免责事由一旦成立,行为人即不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免责事由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已经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符合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因而导致责任被免除或减轻。
2.免责事由通常具有法定性,即免责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是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通常由法律作出规定,因而免责事由亦应由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31条的规定就是有关免责事由的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3.免责事由一旦成立即导致责任人责任的免除。诉讼中,免责事由可以由被告提出作为抗辩原告的诉求理由,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而主动援引,只要能够确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即导致责任人责任的免除。侵权责任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之分,相应的,免责事由亦有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分。通常,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一般规定,但要注意的是,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亦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为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符合法律有关免责事由的特殊规定才能够免除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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