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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决定赔偿责任的重要要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也是不法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通常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损害确有过错时,他才负有向受害人给付赔偿的义务,进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实施某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来年1月9日中午,丁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对于丙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甲、乙及丁三人产生争议。

主观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决定赔偿责任的重要要件

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也是不法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通常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损害确有过错时,他才负有向受害人给付赔偿的义务,进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要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实施某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即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一种心理状态,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之;明知是他人物品而侵占之。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损害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要以其是否对受害人尽了注意义务为标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为凡是有识别能力的人在实施行为时都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后者则是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特定的行为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或特定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如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标明警示标志,否则,即表明其未尽注意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来决定,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平等情况合理判断。

【示例】(www.xing528.com)

例5 甲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乙,并请丙做帮工,同时又雇请丁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土地尚未平整完结、地基未完全完工的情况下,甲于年底12月31日让乙先安装了石条结构大门斗框。大门斗框树立起来后,没有采取任何支撑措施加以防护。来年1月9日中午,丁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倒车过程中,因地基土质疏松致使拖拉机右轮下陷、车身倾斜,拖拉机的雨架撞上了石条大门斗框,使大门斗框倒塌,砸到了在场平整土地的丙,致其腿被砸伤。对于丙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甲、乙及丁三人产生争议。[30]

此案即涉及过错的认定问题,从案件事实分析,三人对于丙的受伤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首先是甲,在地基尚未完工且土地未平整完结的情况下,就让乙先安装石条大斗门框,且未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对此,其应预见到有可能导致门框倒塌的后果却未预见,致使损害发生,因此甲有过错;对于乙来说,其作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包工人员,应该明白在地基未砌完的情况下就竖起石条大斗门框,且不按建筑常规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很可能会发生门框倒塌事故,却轻信事故不会发生,因此亦有过错;至于直接加害人丁,在倒车的过程中应注意拖拉机与对应建筑物的距离,却疏于注意,导致事故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三人对于丙的受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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