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各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原因,被原因作用而产生的现象叫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仅仅指的是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形态,即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为不需要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就可直接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某一不法侵害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须在其他原因的作用下才能产生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在间接因果关系中,不法侵害行为并非是引起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仅是作为一种诱因或条件,与其他因素相互结合从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直接因果关系中,不法侵害行为即是引起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复杂的、多样的,既可能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在多因中又会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之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都是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起直接作用,间接原因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诱因,它偶然地作用于直接原因之后,才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如不能将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限制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而排斥间接因果关系一样,不能简单地认定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概不负责。在实际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仅存在必然原因,而且存在偶然原因;不仅存在直接原因,而且存在间接原因;不仅存在决定原因,而且存在辅助原因。因此,不能将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简单化,而应坚持因果关系的联系性、客观性、必然性、时间顺序性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实事求是地分析、认定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要明确,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一个条件,不能将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法律后果的承担等同起来。
【示例】(www.xing528.com)
例4 2001年9月的一天,甲到乙肯德基有限公司分店就餐。就餐中,甲将装有热橙汁饮料等食品的餐盘放置餐桌上,在取餐盘里的餐巾纸时,不小心带动了其下广告纸,由于座椅固定无法及时躲避,造成热橙汁倾翻烫伤其大腿,花去住院费、医疗费若干。甲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乙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其医疗、误工等费用。乙则认为,座椅固定、托盘中有广告纸是快餐业的行业惯例,热饮温度没有法定标准,且店内已张贴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警示标语,已尽到注意义务。甲自身的过失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店方的行为与甲受到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乙公司销售热饮与甲的烫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必然因果关系角度论,橙汁温度偏高并不必然导致烫伤前来就餐的顾客,而是由于甲自身的疏忽致使热饮倾翻烫伤双腿,即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从相当因果关系角度论,乙公司销售热饮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则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作为一家经营快餐的企业,每天面对若干来来往往的消费者,销售温度过高的热饮,无疑就在客观上存在着烫伤顾客的危险(本案中这种危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结果),换言之,热饮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要明确的是,相当因果关系不像必然因果关系那样只将最终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看做是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将在同等情形下足以发生此种损害的行为均看做是法律上的原因。目前,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正在被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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