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概述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21]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不同,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充当知识产权的客体亦不具有实体性,而必须依赖一定的载体存在。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又与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或专有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等四个条件。传统民法一直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有学者开始反思,认为在知识产权中全面适用“过错责任”是为侵权人着想,而忽略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因此,主张对于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为,以及对于未经许可制作、使用等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其他行为以及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22]
(二)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即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言之,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23]著作权的客体就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著作权作为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即对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在保护期限内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实施的不法加害行为。[24]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www.xing528.com)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之规定,侵害著作权,加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加害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侵害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5]依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则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独占权、署名权、使用和实施权、许可与转让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加害人针对专利权人就依法受到保护的专利在保护期限内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实施的侵害行为。[26]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仍属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同样需具备四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具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侵害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独占权;②侵害署名权;③非法实施和使用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④侵害许可与转让权,但法律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不在此限;⑤侵害获得报酬权;等等。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专利法》的规定,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四)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27]商标权即为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换言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为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相应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侵害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害商标专用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故其构成要件有四: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应依据其不同情节与程度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各种责任之间不能互相替代。构成注册商标侵权责任的,加害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形式,这几种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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