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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详解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本案即属典型的在见义勇为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案例。本案中,丁的死不是甲和乙的侵害行为所致,二人对于丁的死亡均没有过错,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过错责任问题,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民法分论(第3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详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有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和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前所述,公平责任主要是从有财产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中发展出来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缺乏意识能力,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从过错角度确定侵权责任构成,因此其可以免责。但在其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免除其责任对受害人会造成不公平,故从其财产中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既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又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与此同时亦减轻了监护人的责任。就监护人责任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显然是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即无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只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失,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已尽到监护职责,说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但为了维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监护人仍应承担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此规定可以看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适当补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说,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为了维护受害人利益,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失的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责令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显然,此时紧急避险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公平责任。

(三)见义勇为情况下的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是指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的损害事件。[14]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是侵权责任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因为在损害发生时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加害人,而受害人的意外损失又无法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及时救助。有鉴于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损害救济中的运用,是立法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人身利益保护,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而作的特殊规定。

(五)为对方利益或双方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时的公平责任

《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受到的损失是在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产生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显然是公平的。

【示例】

例4 甲在本村经营一家石灰窑,雇有乙、丙等雇员,某年7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乙和丙等人准备修整窑口时,乙不慎将锄头掉入窑内,在下到窑内捡锄头时,因煤气中毒昏倒,丙见状下去抢救时亦因煤气中毒昏倒。此时,在附近干农活的丁听到窑上有人呼喊“救命!”便跑去冲进窑内将乙救出,后又冲进窑内救丙时,由于时间较长,也因煤气中毒而死亡。丁死后,其妻要求甲和乙共同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案即属典型的在见义勇为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案例。本案中,丁的死不是甲和乙的侵害行为所致,二人对于丁的死亡均没有过错,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过错责任问题,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乙在窑内中毒昏倒后,丁将其救出,使其生命和身体免受侵害,因而乙是直接受益人,对丁的死亡,显然负有补偿义务;甲则为间接受益人,因为煤气中毒事件发生在雇佣活动期间,甲免不了要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而丁的见义勇为将使其免予承担此项责任。因此,甲也应属受益人,对丁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训练】

思考题

1.什么是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是什么?

2.试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3.谈谈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4.谈谈你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5.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意义是什么?

6.简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注释】

[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2]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4]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1页。

[5]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5页。

[6]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9]本案例来源于李显冬主编:《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429页。

[10]参见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11]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12]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1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14]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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