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判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表式,即是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难以举证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推定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但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免除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性表现在:免除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
(二)过错推定的确立与发展
过错推定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其萌芽。罗马法信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就是加害人无过错的事实,如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意味着其有过错,要承担责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先对此制度加以确认。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就包含着过错推定的内容,同时将过错推定扩大到违约责任,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能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应当支付损害赔偿。”从而使得过错推定成为一项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在英国,过错推定称为“事实自证”,如在事故损害中,只需证明事故发生原因是在被告操纵之下即足以推定被告的过失责任。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其法典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所致损害的义务。如能证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权行为,或损害之发生由于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免除其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亦就过错推定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在特殊侵权编章中大量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例如,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动物园内发生的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侵权的部分情形等,大多推定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学校或幼儿园、动物园、医院等在特定事实发生后具有过错,在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特别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运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了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其目的即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严格限定。因此,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官不可以随意适用。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绝对禁止法官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来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此规定,有学者明确指出,该第7条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是对过错的一种倒置的规定,而是适用于实务中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过错推定的严格法定模式之后,证据规则不能突破此种精神。(www.xing528.com)
过错推定的适用条件要具备以下几点:首先,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确定,如果只有损害而不能确定该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适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损害发生,且该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其次,过错推定必须以法定的基础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即该损害事实属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类型。例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不属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侵权事实类别中则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适用。再次,行为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反证,即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不同于过错认定,所谓认定是说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当然认定其负有责任,且行为人不得举证推翻,如在网络侵权中,如受害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删除,则直接认定其具有责任。最后,当行为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侵权责任构成,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受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亦使法院能够基于社会需要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地分配损害,对促进社会安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示例】
例2 被告某纸箱厂于1988年10月在X市H路建成一栋七层家属楼(一楼为商店),在该楼四单元南侧阳台下修建一乒乓球台。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之事,住户普遍反映,但该纸箱厂并未及时修缮。1989年8月11日下午7时许,居住在该楼四单元六楼南侧的被告陈某酒后关阳台南边窗户时,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正在打乒乓球的原告唐某头顶部,致其当场昏迷。唐某的家长闻讯后与陈某的妻子将唐某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诊断为:开放性颅骨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膨出、颅内异物。唐某经手术治疗后脱险,于9月13日出院,但仍需做颅骨修补术。1992年1月唐某住入医院做了颅骨修补术,术后继发癫痫。同年2月再次入住该院治疗,出院后仍时有发作,需继续治疗。被告陈某辩称,玻璃下落伤人系该窗户玻璃安装不牢所致,而非其责任,除自己已承担的730元医疗费外,其余责任应由该大楼所有权人即纸箱厂承担。而纸箱厂辩称,玻璃掉落伤人系住户陈某关窗不当所致,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依据本案事实,唐某的损害应由大楼所有人纸箱厂和楼房使用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规定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被告纸箱厂系大楼所有人,该楼玻璃安装原本就有质量问题,存在事故发生的隐患,并且该楼曾经发生过几次玻璃坠落的事件,而纸箱厂一直未对玻璃窗进行修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玻璃坠落事件,这些均表明其未尽到其应尽的管理注意义务,说明其存在主观过错,且在大楼阳台修建乒乓球台时亦未考虑安全问题,故纸箱厂应对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陈某,作为房屋使用人,应知玻璃窗安装存在安全隐患,但酒后关窗不慎致玻璃下落,对唐某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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