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为罗马法首创,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已将过错原则适用于侵犯住所和生命这两种在当时被视为十分严重且经常出现的侵害。公元前287年的《阿奎利亚法》用金钱赔偿替代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并在责任要件上提出“不法”概念,即非依法律所为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基于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且不论加害人出于哪种情况都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主导地位,标志着古代加害责任原则已被新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使民事责任制度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
罗马法的过失责任原则对各国侵权责任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明确规定:“因自己的过失而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该法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引起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典根据第1192条的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扩大到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从而使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国民法中得到全面、系统的确立,为欧洲大陆各国的侵权立法提供了模式。继法国之后,德国、日本、瑞士等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各国也同样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美国一些州的比较过失理论甚至进一步完善了过错的概念。但由于英美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及表现程度不像法德及欧陆诸国那样直接和深刻,因此,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侵权行为法更直接地受诉讼程序影响,要求每一加害事实须与法定侵权类型相当,否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所适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都坚持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亦将这一理念贯穿其中,该法第6条第1款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对过错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所有因侵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的基础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从其提出到普遍确立,历经两千余年,足以说明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历史作用,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过错责任原则会在许多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其内容必然会不断地充实和完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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