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损害由侵权者承担,侵权者只有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表现为对损失的赔偿,而且普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这些理论和原则构成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大厦,规范和调整着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保险制度从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和损失赔偿领域,从而使传统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原则受到冲击。按照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人只需向保险公司交付很少的保险费,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责任就不是由侵权者个人承担,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社会承担,以达到由社会集体分担赔偿责任,使蒙受损失的当事人从中获得补偿。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罗马法以来“谁侵权谁负担责任”的古训。与此同时,责任保险的出现,也使得传统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面临挑战。在责任保险的规定下,侵权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非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在承担该责任时,不是根据受害人或加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完全是根据保险事实。因为在大多数责任事故中,很难界定加害方或受害方的过错。此外,传统侵权责任法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害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在某些情况下,除了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外,还得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是受限制的,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并不一致。
责任保险的发展虽然给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带来了冲击,但同时也给侵权责任法带来生机,为其发展提供了新途径。特别是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行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广阔的适用领域。
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社会福利思想而建立的一种体制。即依照社会福利思想,通过各种组织和制度,对公民的生老病死、失业等一切生活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活困难进行保护和照顾,以建立一个安乐、祥和、福利的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保险,它是由国家以社会第一层次的主体资格出面,从全社会劳动总值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基金,根据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对社会上所发生的局部损害提供必要的补偿条件和福利条件。因此,社会保障体系与侵权责任法一样具有填补损害的机能。不同的是,社会保障体系所涉及的往往是在正常合法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遭受的损害,是依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得不到赔偿的所有情况。这样,社会保障体系就弥补了侵权责任法所遗留的“空缺”,使侵权责任法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要,使其自身不断完善起来。
【训练】
思考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功能。
2.简述侵权行为的分类。
3.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4.试述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某市举办一大型演唱晚会,邀请国内著名歌星到场演唱。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演出新闻,并于第二天开始售票,由于宣传得力,且受邀歌星深受观众喜爱,仅仅几天已售出一万余张演唱票。恰在此时,该市晚报在娱乐版头条用半个版的篇幅刊发《×××不来了》一文,内容是该歌星因患病正在国外治疗,不能到本市演出。该信息发出的第二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张。演出公司与歌星本人联系后,确认该信息为虚假新闻并告知公众,但演唱会的票仍不能销售出去。最后,演出公司为了保证演出效果,只得无偿送票,致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于是,演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请思考:
(1)报社的行为是否对演出公司构成侵权?若构成,侵犯了演出公司何种权利?
(2)演出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救济?
【注释】
[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2]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3]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4]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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