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分类是从外延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范围,对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划分。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不法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故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主要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一般侵权行为:①侵害财产权,主要表现为侵害财产所有权;②侵害知识产权;③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和侵害法人的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情况;④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侵权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即因他人行为致损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和因物件致损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前者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监护人侵权行为,后者如动物占有人的侵权行为,建筑物、工作物占有人的侵权行为,等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21~127条规定了7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数的多少,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即为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共同侵权行为则是侵权行为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较单独侵权行为而言,共同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其最显著的特征即为“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此外,主体的复合性、结果的单一性(即数人的共同加害行为所生的损害结果为一统一且不可分的整体)亦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根据侵权行为形态的不同,侵权行为又可分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又叫作为的侵权行为。如损坏或擅自使用他人财物,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等。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又叫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该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场合,例如,施工人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侵权行为。
(四)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的不同,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即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侵权行为。如假冒商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专利产品、篡改遗嘱等。侵害人身权行为,即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
【示例】
例2 2005年8月,某市遭受台风袭击,市区街道两旁的一些树被台风刮倒,树干横在市区公路上。台风过后,该市园林管理局下属的公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清理路面,但因刮倒的树木较多,未能全部清理完毕,而是简单剔除其中一些树干上的枝叶了事。8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某甲骑自行车途经该公路时,撞到横在路面的树干上,导致头部受重伤。对于某甲的受伤,该市园林管理局显然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其负有清理道路上的公共树木的义务,却未对横在路面上的树干及时全部清理,亦未设立警示标志,显然是违背了作为义务,属消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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