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护管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权;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弟妹的监护权等。亲属间的身份关系,还可以成为相互间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如扶养请求权、继承权等。具体是指: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①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③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www.xing528.com)
3.兄弟姐妹之间: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教育权;②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扶养权;③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根据上述亲属权的内容,侵犯亲属权案件的范围就是根据以上所列的三部分内容来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侵犯亲属权的案件非常具体化和复杂化。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以亲属侵犯自己的祭奠权、吊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民事立法对所谓的祭奠权、吊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立法对一项权利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不表示该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民事习惯。如“吊唁权”,法律虽然没有将其权利化,即没有将其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但是按照我国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人死亡后,近亲属瞻仰死者的遗容、参加追悼会及火化等悼念活动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对其作为近亲属的“吊唁权”或者“祭奠权”的剥夺,既违反了我国固有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也是对其特定亲属身份的侵犯,会让其精神遭受很大的痛苦。所以,“吊唁权”或者“祭奠权”是为法律所保护的,这些权利也应该属于亲属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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