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与身份权同为人身权的内容,是根据人身权的客体做出的分类,这也是人身权在法律上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同为人身权,它们之间具有共性的特点:①身份权与人格权同为专属性的权利,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关联,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特点;②身份权与人格权同为支配权,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人格或身份利益;③身份权与人格权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主要的都不是以财产为目的。[8]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为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而身份权是因一定地位、资格发生的为保持某种身份所必需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伦理性色彩。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以下的区别:
1.产生的前提不同。人格权是法律一概平等地赋予自然人的,只要有出生的事实,自然人就可享有人格权,不需再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权的产生要基于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或特定民事法律事实。
2.权利的性质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平等的,没有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等的限制,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所决定的;身份权的享有与否,不同的主体之间往往是不相同的,它不仅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更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家庭身份。
3.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基于公民的死亡而消灭,这一点是相同的,但它们开始的时间却不同。人格权的取得是和公民的出生同时发生的,而身份权的取得却需要有与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项行为的联系。
4.具体内容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权利客体不同,前者的权利客体是人格利益,后者的权利客体是身份利益。人格权的权利基础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具体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人格权利;身份权也称亲属权,其主要存在于亲属关系中,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是以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为支配对象的,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也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具体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它们规定了近亲属之间的不同的权利义务的身份关系。
5.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9]人格权以维护公民、法人的法律人格为其基本的功能,以实现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权是维护以血缘关系组成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自然人对某种具有身份关系的事物的支配关系。(www.xing528.com)
【评论】
身份权请求权
请求权是民法中的特有概念,学者们都认为请求权作为一个总则概念,应该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分别存在着债法上、物权法上、亲属法上、继承法上的请求权,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请求权概念成为德国民法学中通行的、罕有争议的概念工具。[10]身份权请求权是亲属法中的请求权,在学术上对其研究的非常少。只有少数几个学者对身份权请求权进行了研究。[11]身份权请求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的,是针对身份权受到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时而产生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方式。请求权根据其作用和性质分可以分为两种,即保护性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前者具有事先预防性,后者具有事后救济性。
关于请求权的种类,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保护手段,存在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请求权是主观权利,对其的损害会产生排除妨害的权利;第二层次的请求权体现在权利被侵害时对损害排除的权利;第三层次的请求权是可以请求法庭救济的权利。[12]根据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划分,身份权请求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身份权保护请求权,此类请求权的性质类似于物权请求权,具有事先预防性的特点;二是侵权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具有事后补救性的特点,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要注意区分身份权请求权与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的界限,身份权请求权是身份权受到妨害或者存在受到妨害的危险时,维护保护身份权或者使身份权回复其圆满的状态,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请求权,分别具有事前预防性与事后救济性的特点。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身份权地位不明确时,请求相对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请求的身份权的权利,解决的是基础权利不明确的状态,应明确二者的界限,只有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地位才能够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也才能进一步使身份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最终保证身份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13]二者的定义与适用空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从二者的性质上讲,身份权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确认身份权的请求权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14]属于确认之诉的一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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