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信用权的保护方法
对于信用权的保护,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1.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不受侵害。例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以制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进行歪曲,或通过其他行为破坏或者危害竞争者的名声或信誉。我国许多学者将此种方式称为间接保护的方式,即通过确认信用利益的方法,对权利主体的信用加以间接保护。这种间接保护的理论根据在于,信用与名誉同为社会评价,信用为广义名誉的组成部分,以保护名誉权的方法保护信用,可以达到保护信用利益的目的。[63]
2.通过直接确认信用权方式保护信用不受侵害。目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专门规定了信用权,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30条第2款、《希腊民法典》第920条、《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条等。在西班牙,1982年的《个人名誉保护法》已经扩展到对信用即“商业上名誉”的保护。在意大利,法院在一般条款之下确立了信用权。[6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1款明确规定信用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其立法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可以就非财产上的侵害请求慰抚金。
我国目前采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信用权,但名誉权不足以涵盖信用权,时常出现某一行为侵犯了信用权却不损及名誉权,使部分侵犯信用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救济,所以不能仅采用名誉权受侵害来保护信用权。我们认为采取直接救济的方式更有利于信用权的保护。
(二)侵害信用权的救济方式
侵害信用权的损害包括两种类型:①财产损害。信用是对社会主体经济能力的评价与信赖,直接具有经济利益因素,因而对信用利益的损害一般会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尤其对经营者而言,在其信用权遭受侵害之后,常常还会直接遭受财产损害。[65]②非财产损害。关于侵害信用权的情况下法人是否有精神损害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多认为,法人的信用权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此时法人无所谓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66]我国大陆一些学者认为,“法人信用受到损害,虽不存在精神痛苦的损害,但也会带来精神利益的损失,对此也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信用受损害,限于经济上的损害和信用利益的损害,对信用利益的损害,多不造成精神痛苦,但对信用利益的损害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67]我们认为,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法人信用权遭受侵害是对信用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不是精神损害,而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可适用非财产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示例】
例5 原告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与蚌埠医学院妇产科教研室协作研制妇用卫生杯,销量很好。被告印发数百份“公告”,称原告生产的妇用卫生杯积压了150万只,现倾销失效、半失效产品。事实是原告厂妇用卫生杯的库存量从未超过20万只,经销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的单位也从未发现销售失效、半失效的产品。被告采取印发公告的形式,谎称原告产品大量积压,倾销失效、半失效的产品,对原告的经济能力进行诋毁宣传,破坏了公众对原告产品质量的信赖,损害了原告的信用,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即“控告、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竞争的行为,侵害了企业法人的信用权。[68]
【训练】
思考题
1.人格权有哪些种类?比较各具体人格权在客体和内容方面的不同。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有何不同?
【注释】
[1]叶高峰:“浅谈‘安乐死’问题”,载杨敦先等编:《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4页。
[2]李燕:“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600~601页。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
[4]陈仲:“关于生命权的几个问题”,载《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9页。
[7][美]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4页。
[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9]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5页;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页;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10]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4页。
[11]健康权保护的是人的所有器官乃至整个身体功能的健全,它需要以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件。在这一点上,它与旨在保护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满的身体权显然是不同的。以致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健康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59页。
[13]张良:“浅谈对尸体的法律保护”,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14]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108页。
[1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页。
[16]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2~84页。
[17]张良:“浅谈对尸体的法律保护”,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1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2~84页。
[19]《人民日报》1990年10月23日,第5版。
[20]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177页。
[21]唐德华主编:《〈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22]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2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页。
[24]“‘袁隆平’募集了7个亿”,载http://www.nameschina.com/indian-t/yuanlp/19.htm.
[25]袁雪石:“姓名权本质变革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6]袁雪石:“姓名权本质变革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7]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2页。
[28]陈忠诚:“姓名权论”,载《新法学》第2卷第1期。(www.xing528.com)
[29]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30]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页。
[31]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32]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33]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6页。
[34]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6页。
[35]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0页。
[36]王冠:“论人格权(上)”,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3期。
[37]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38]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
[39]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5~446页。
[40]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41]陈力丹:“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载《新闻法通讯》1986年第1期。
[42]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2页。
[4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2页。
[44]戴森雄:《民法案例实务》(第1册),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6页。
[45]《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81页。
[46]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40页。
[47]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33页。
[48]尹力主编,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编:《今日说法(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40页。
[49]赵小平、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50]美国学者将此种行为称为性贿赂,与语言骚扰、性挑逗、性胁迫、性侵害相并列。本书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性胁迫,即以将要获得利益或不利益作为胁迫,强迫女性违背意志为性行为或提供性服务。
[51]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5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53]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54]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9年版,第6页。
[55]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第48页。
[5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
[57]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58]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08页。
[59]吴汉东:“论信用权”,载《法学》2001年第1期。
[60]李新天、朱琼娟:“论‘个人信用权’——兼谈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61]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6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7页。
[6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01页。
[6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65]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6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67]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68]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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