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受到侵害的贞操权的救济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赔偿受害人因贞操权受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侵害贞操权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的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0条只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逐渐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较狭窄的,并未包括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责任制度,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肯定,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利都进行了保护。贞操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在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应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应用】
贞操权与性骚扰(www.xing528.com)
“性骚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的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来的。她将性骚扰界定为:通过滥用权利,在工作场所、学校、法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要求或举动的行为。[49]目前,性骚扰已经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性骚扰是一种常见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在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合针对他人(通常是女性)所进行的不受欢迎的且不被欲求的与性有关的言语与举动。工作场合性骚扰是性骚扰最主要的存在形式,主要发生在处于不平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常常以升迁、就业、福利等利益为诱饵或以降级、减薪等不利益为胁迫,要求处于劣势的一方满足其提出的性要求,如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不同意,则要遭受不利益。当然,工作场合性骚扰也可以发生在处于同等地位的同事之间,不过,在非工作场合下发生的性骚扰并不具有上述特点,相反在更多的时候发生在陌生的当事人之间。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有:语言骚扰、性挑逗、性胁迫[50]、性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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