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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的立法沿革与学说对比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历史上各国均有成例,最普遍的是对侵害妇女贞操权的,以强奸罪等罪名进行刑罚制裁。视贞操权为一种独立人格权,认为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因此,贞操权应视为非名誉权之一种,而系独立的法益。肯定说直接承认侵害贞操权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贞操权的立法沿革与学说对比

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历史上各国均有成例,最普遍的是对侵害妇女贞操权的,以强奸罪等罪名进行刑罚制裁。对此,中国古代法律、罗马法以及其他各国古代法律都有规定。这些救济,都是以刑罚为救济手段。以民事救济手段救济贞操权的侵害,始于19世纪的德国,普鲁士和撒克逊等邦的“嫁入之诉”,规定使无夫的良家妇女受孕者,应与该妇女结婚,或给予结婚预备费,以增加其与第三人结婚的可能。在理论上,有对“嫁入之诉”反对者,认为嫁入诉讼系请求本来不能请求的事项,殊非正当,而请求给付结婚预备费,则系转嫁父的责任,亦属不合,对于诱惑人另有正当的请求,即不法侵害贞操的,应使负侵权行为之责任,如受害人因此而受孕,得要求分娩及产褥之费用。[42]这种立法和理论,开创了侵害贞操权予以民法救济的先河。继之,《德国民法典》采纳理论上的主张,废止“嫁入之诉”,凡贞操受不法侵害者得为侵权行为上的请求,受孕时得请求赔偿,故该法第825条规定:以诈欺、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之外的同居的人,对该妇女负有赔偿因此而生的损害的义务。这是现代以民事救济方法保护贞操权之始,在贞操权的民法保护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贞操概念自古有之,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贞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强加给女子以不失身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规范或社会规范。各国立法明文以贞操权为独立人格权的,毕竟为数不多,在学说上对于贞操权是否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肯定说。视贞操权为一种独立人格权,认为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妇女之贞操被视为其一种生命,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受污,毋宁死亡,显见,贞操为极重要的观念,故不能不认为贞操权系妇女人格权之一种。妇女之贞操与其名誉虽多有密切联系,然而其范围并非完全相同,故有时以名誉权侵害为根据,仍不能使贞操受蹂躏而生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因此,贞操权应视为非名誉权之一种,而系独立的法益。在肯定说中,又因为权利主体的性别不同而分为两派,少数学者认为贞操权为男女共同享有,无分男女,均有贞操,惟男子贞操不如女子重要;[43]大多数学者和国外立法都默认贞操权是女子的权利。(www.xing528.com)

2.否定说。认为贞操之侵害实质上是侵害一种或几种其他权利,事实上不存在独立的,或者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贞操权。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贞操之侵害为侵害身体、自由及名誉权。

尽管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争论,但在实务中对贞操权受侵害的应予以民法救济。肯定说直接承认侵害贞操权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和日本大审院的判例。否定说则采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保护其他人格权的规定,认为强奸妇女,认其侵害妇女贞操,同时侵害身体及名誉,得请求慰抚金,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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