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依法支配自身肌体的生理功能,不受他人非法妨碍。主要表现为:
(一)健康维护权
首先,健康维护权是指自然人保护自己的健康,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的状态,通过各种体育活动提高健康水平。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状况时,有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的状态或恢复到原有状态。其次,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自然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常见的作为的侵害健康权行为是殴打。另外,其他如各种肇事、食源性疾患、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等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作为的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有如《民法通则》第125、126条的地下施工未设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设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堆放物品倾倒致人损害。
(二)劳动能力保持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公民有权保护这种利益;有权利用它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及社会的需要;有权发展这种利益;当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时,其本人或受其扶养的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和精神利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示例】
例1 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地佘某叫到四川巴中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害,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某、佘某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虚假的验尸报告,于2001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40多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某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www.xing528.com)
【评论】
胎儿健康权
《德国民法典》对胎儿的抚养赔偿请求权作了规定,予以法律保护,具体见该法第844条。对于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则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确认这一原则。在1952年,德国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一个婴儿的母亲在受孕之前由于医院方面的疏忽而使梅毒毒素进入了她的血液之中,随即婴儿也受到了梅毒传染。法庭判决,胎儿有权在不受别人的疏忽造成的伤害的情况下被生下来”,因此,医院应承担该胎儿出生以后所受到的健康损害责任。
健康权的支配性质
在实务上,有人认为健康权不具有支配性,原因是公民不能随意支配其健康,更不能依其支配性而放弃健康。例如,某医院高压氧舱因舱内空调电机电路短路而引起舱内爆燃,致舱内8人中7人死亡,另外一名女青年生命尚存,但颜面、肢体被严重烧伤。在抢救中,该女青年拒绝治疗,只图速死。对此,有人认为该女青年放弃健康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民不能任意支配其健康。应该说明,权利的放弃,并不是支配权的唯一内容,即使是健康权的支配权也是如此。且不说放弃健康是否合法,健康权人对健康维护权、对劳动能力的使用权,以至于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对法律保护的请求权,都体现了健康权的支配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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