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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相关与无关的人身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其某种身份的形成而发生财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无关的人身权,是指那些只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人身权。这种人身权并不必然同时引起某种财产权的发生或有着必然的联系,只在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时,才与财产权益发生联系,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相关与无关的人身权

这是依人身权的内容与财产权相关联的程度所作的分类。

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其某种身份的形成而发生财产权的人身权。这种人身权具有与财产权共同发生并有必然联系的特点。如作品的作者基于其身份可请求使用其作品的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与财产权无关的人身权,是指那些只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人身权。这种人身权并不必然同时引起某种财产权的发生或有着必然的联系,只在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时,才与财产权益发生联系,如生命权、健康权。

【评论】

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围绕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要不要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术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的观点认为,人格权的价值和地位同财产权相比而言,应该是同等的甚至更高的。《民法通则》给人身权以独立地位,为了秉承这种立场,在民法典中应将人格权单独设为一编,以突出人格权的地位和作用。[11]其具体理由如下:

1.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在民法体系中,是以权利性质的不同来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的,所以,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和体系性的要求。

2.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应独立成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两类基本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表现为各类财产权,而人身关系作为与人身相联系并以人身为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应当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并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将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实还是在按权利体系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可以说将其独立既继受了既有的权利体系,又是对这一体系的适当发展。

4.一旦侵权法独立成编,也就必然在体系上要求人格权单独成编。如果侵权行为法仍然像传统的大陆法系的侵权法那样,对侵害人格权不作重点规定,则侵权法独立成编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5.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设了“人身权”一节,这是一个重大的体系突破。[12]

否定的观点认为,人格权法不应单独成编。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格权应在民法总则“民事主体”部分规定人格权。认为人格权应在民法总则“民事主体”部分规定人格权的理由,不仅在于人格权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还在于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权利,是维持主体存在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其性质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出生、死亡、失踪相同,均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而与一般民事权利之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人格权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权利,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他民事权利,均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但人格权与此不同,人格权存在于主体自身,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出生、死亡、失踪等具有同样的性质,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就像我们不能说“出生关系”、“死亡关系”一样,我们不能说“人格权关系”。仅在人格权受侵害时,才发生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权关系。世界各国民法典,均将人格权安排在自然人一章(编),而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失踪宣告、死亡宣告一并规定,其法理依据正在于此。[13]我们也认为,人格权不应当单独设编。当人格权被侵害时可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训练】

思考题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人身权有哪些分类?(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抚慰金与法院造法”,台湾《法令月刊》第44卷第12期。

[3]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4]龙卫球:“论自然人格权及其当代发展进路”,载《清华法学》(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5]马俊驹、曹治国:“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6]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7]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4页。

[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1页。

[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

[10]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1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13]参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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