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法律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或身份而赋予其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与我国民法中的财产权相对应,构成了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等;后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联系在一起的人身权,不是与生俱来就存在的,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人身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法律确保民事主体这一权利的目的就是为满足民事主体社会生存和自然生存的基本需求。在奴隶社会,法律规定奴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作为权利的客体。因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是以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民事主体将无法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和获取经济效益。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一个人可能因某种法定的原因不享有或丧失某种财产权或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不享有或丧失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各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的前提。(www.xing528.com)
民法上的人身权概念与人权概念在外延上有交叉,应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人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时的政治口号,一度见之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文件中,即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据此制定的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公约》中。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人权所包含的既有民法中的人身权的内容,又有民法中的财产权的内容;既涉及民事权利,又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权利。它不是西方学者所称的“天赋人权”,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是以公民的人身权为其重要内容的权利体系。人权首先应体现的是人格利益,忽略了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及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该制度的制约,就不可能了解人权的真实内容。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由民法调整的或由民法规范所确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民事主体资格的一种权利。可见,民法上所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的范围要小得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人权的内容要比人身权的内容宽泛得多。另一方面,从性质上看,人身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且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赔偿,侵权人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人权的概念而言,其内容复杂,它既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人权的精神,还有一些人权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等方式而非司法保护的方式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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