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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处理五保户遗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面对此类问题时容易发生争议。扶养协议约定“五保户”的遗产归承担供养义务的村委会所有的,则归村委会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在“五保”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处理遗产的情况下,“五保户”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分论第3版:处理五保户遗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在农村广泛施行的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7]受供养的村民被称为“五保户”。

由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面对此类问题时容易发生争议。但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中第55条的精神,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五保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扶养协议,则按扶养协议处理。扶养协议约定“五保户”的遗产归承担供养义务的村委会所有的,则归村委会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

2.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如“五保户”与村委会在扶养协议中对遗产未作处理,而另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将遗产赠给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其遗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3.按法定继承处理。在“五保”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处理遗产的情况下,“五保户”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

4.在实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户”的遗产应当先行扣除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集体组织或“五保”供养机构已支付的“五保”费用,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应用】

各种继受遗产方式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四种继受遗产的方式,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四种遗产继受方式效力如何?《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规定说明,遗嘱已经处分的遗产,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的遗产,就不能再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办理了。即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被继承人生前既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情况,《继承法意见》中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

目前关于宣告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并不一致。《继承法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时间,就是失踪人的死亡时间。而《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我们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0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即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遗产的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与配偶、家庭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的财产混在一起,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先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从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以保证遗产分割的正确性,保护继承人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1.将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根据《婚姻法》第17~19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时,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必须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将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在家庭成员中,如果除夫妻外还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成员,他们共同劳动、共同积累,就会形成家庭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析产时要注意,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才是其遗产,可以进行继承。

3.将遗产从其他类型的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除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财产共有,如合伙共有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第2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可以继承的遗产。对该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或者该继承人不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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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是什么?

2.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如何清偿?

案例分析

1.王某及妻子同儿子王某某、儿媳、孙子王某明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5人均死亡。王某夫妇及王某某夫妇均遗留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上述人员的死亡先后时间。现有王某的父、母、女儿和王某某妻子的哥哥要求继承。

问:如何确定死者们的死亡时间?相关遗产如何处理?

2.甲与乙系再婚夫妻,2000年结婚。甲与前妻生有一子丙和一女丁,均已结婚另过。乙与前夫生有一女戊,当时15岁,与甲乙共同生活。丙因其父检举过他有盗窃行为,于2002年杀害甲未遂,被判刑8年。2003年丙服刑期间因病死亡,遗下妻子和儿子。2004年甲死亡,留下遗产若干。在甲死后的第10天,甲的女儿丁在车祸中死亡,遗下丈夫和女儿。另外,甲还有一年迈的父亲,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请分析甲的继承人有哪些?

【注释】

[1]《继承法意见》第59条。

[2]《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

[3]陈苇、石婷:“我国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制度构建”,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

[4]《继承法意见》第62条。

[5]王东:“对我国设立财产归扣制度必要性的思考”,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6]《继承法意见》第57条。

[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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