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份额。在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他就不仅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概括承受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承受被继承人生前欠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表现。
(二)限定清偿
限定清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为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遗赠行为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遗赠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遗赠就不能执行。
(四)法定继承人先行清偿(www.xing528.com)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一般应先于遗产分割进行。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先查清其遗产和所欠债务,先偿还债务,再进行遗产分配。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4]即法律规定了清偿债务的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同一顺序的人则各按所得遗产的多少为比例,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责任。
(五)保留必留份
为了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示例】
例1 2004年8月~2005年1月李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并向孙某立下三份欠据,共计18 500元。2006年1月李某因病突然去世。孙某遂向李妻要求清偿李某生前的债务,李妻以人死账烂为由拒付,孙某遂将李妻及四个子女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李某生前于2004年7月和同年10月分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了“鸿福终身保险”及“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各一份,两份保险均未载明受益人。李某去世后,经保险公司核赔,“鸿福终身保险”死亡补偿金1.2万元,“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死亡补偿金1万元。法院对孙某提交的三份欠据交由市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法庭认定李某生前借用孙某现金18 500元属实,遂依法判决:李某死后遗留的保险金22 000元为遗产,其中的18 500元偿付孙某。
【评论】
在遗产的处理上,有专家建议应建立遗产归扣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之后,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特定继承人的特定财产归入遗产,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分割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具有应继份预付性质,所以,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进行归扣,才能保证遗产分配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具体做法是,在计算遗产分配份额时,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结婚、另居、购房、营业等费用,应按照继承开始时的价值冲抵该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但被继承人生前明确表示赠与是对该继承人的特别照顾的,不予冲抵。我们认为,继承法上没有建立归扣制度的必要性:①被继承人生前对特定继承人的赠与完成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归属于该特定受赠与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又将该特定财产追回当做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这是违背民法基本理论的。②建议中归扣制度适用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生前因子女“成家立业”进行的特殊赠与,是一个以公平为原则确立的大致范围,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高额的教育费用应否归扣。[5]③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视为应继份预付,将来在继承中予以归扣,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无根据推测,会干涉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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