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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中遗嘱形式与要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的形式,是指立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与此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或减少遗嘱纠纷的发生,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其各自的要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在以上五种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

《民法分论(第3版)》中遗嘱形式与要件

遗嘱的形式,是指立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与此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或减少遗嘱纠纷的发生,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其各自的要件。

(一)公证遗嘱[1]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其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

2.公证人员对遗嘱进行审查。如果立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的内容合法,则予以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由公证机关和立遗嘱人分别保存。如果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遗嘱不真实、不合法,有权拒绝公证。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2]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遗嘱人可以设立自书遗嘱,也可以在不能书写、书写有困难或不愿亲笔书写时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为了保证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设立代书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www.xing528.com)

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要件有: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之一代书记录。也就是说,关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作出,不能代理作出。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不具有遗嘱效力。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带、录像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用录音、录像方式记载的遗嘱较口头遗嘱更为可靠,但这种载体容易被他人剪辑伪造,所以,在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时,应严格审查其真实性,防止伪造和篡改。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见证人的见证证明也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不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简便易行,但其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陈述来证明,容易发生纠纷。因此,采用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危急情况”一般指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以上五种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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