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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确定《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其分得遗产的根据是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扶养关系。“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仅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应当包括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来已不能继承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一)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的种类

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有两类: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非继承人是否具备这三个条件,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判断标准。虽曾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过,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虽曾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具有了生活来源的,也不能成为可分得遗产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示例】

例3 王某去世,其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其遗产。但王某祖父一直和王某一家共同生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其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但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分得王某适当的遗产。

(二)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确定

《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也就是说,根据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困难程度或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来决定其能够取得遗产的份额。因此,对于困难大的人应该多分,困难小的少分;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一般情况下,其分得的遗产份额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权利保护

依据《继承法》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应在继承开始后向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分给其适当遗产。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予以保护。《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应用】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遗产继承权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生存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否则,不是配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死者遗产没有继承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仅为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互为配偶的身份,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

2.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因为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享有了继承权,而对其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消灭。《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训练】

思考题

1.法定继承的特征是什么?

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

3.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案例分析

1.田某丽(女)与田某江和田某涛为同胞兄妹。1999年,他们的父母相继去世,遗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田某江和田某涛认为,自己结婚时,父母基本上没管,都是用自己的积蓄操办的,而妹妹田某丽结婚时父母不但送给她私房一间半,还送其1万元,既然田某丽得到了这么多嫁妆,就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了。于是,兄弟二人订立了一份遗产协议,将父母遗产对半分割,各拿一份。田某丽得知此事后,以田某江和田某涛侵犯了自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两个哥哥一起共同分割父母遗产。

请分析,田某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继承人刘某夫妇于2000、2001年先后死亡。他们有三名子女:长子刘某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次子刘某刚于1995年死亡,有配偶和子女刘文文及刘霞霞,2000年刘某刚之妻带子女改嫁;女儿刘淑贤已婚,有配偶和两名子女张某和张某某。对刘某夫妇遗留的房屋,刘文文和刘霞霞主张代位继承,被姑姑刘淑贤拒绝,后者认为他们的父亲刘某刚去世早、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刘文文兄妹是晚辈血亲,且已随母亲改嫁,所以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分析,刘文文兄妹能否参加对刘某夫妇遗产的继承?

【注释】

[1]《继承法意见》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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