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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继承权及其保护:继承人权利恢复的要求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基于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例如,甲的父母去世,甲乙丙兄弟三人是法定继承人。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致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或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血缘继承权及其保护:继承人权利恢复的要求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放弃,继承权的行使和保护,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做的指定而取得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以及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1.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继承权。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效力而产生的。我国《婚姻法》、《继承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基于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血缘关系是取得财产继承权的重要根据之一。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基于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法律根据他们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其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和不同的继承顺序。

3.基于扶养关系取得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彼此之间本来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相互扶养;儿媳或者女婿在丧偶后,仍然能够继续尽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义务的,也可以取得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指定的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继承权。如果是根据死者遗嘱取得其遗产,但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则是遗赠法律关系,不是继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是不再参加遗产分配。例如,甲的父母去世,甲乙丙兄弟三人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甲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父母遗产分为两份,由乙和丙继承。如果甲说自己放弃继承权,该由自己继承的那份遗产给最小的弟弟丙,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甲继承后,向丙进行赠与。

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作出,不能代理。即使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基于本人真实的意愿作出。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致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进行。继承人放弃继承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只有在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认定为有效。

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是因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还没有现实地享有继承权,不存在放弃的问题;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人已实际取得了因遗产分割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要放弃也只能放弃这些财产的所有权。[7]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8]

(2)放弃继承权后,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不再参加遗产分割。

(3)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9]例如,如果甲作出了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致使其不能对和前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或者不能支付生病妻子的医疗费,或者不能清偿欠他人的款项,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4)遗产处理过程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10]

(5)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不能取得遗产,其直系晚辈亲属也不能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与保护

1.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者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或请求分割遗产,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予以保护,都是行使继承权的行为。[1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继承权的保护。保护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的任务和重要原则。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或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通说认为,继承权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继承权人的请求权;二是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此条规定,继承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例如,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以及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继承人占有的事实,等等。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叫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仅指继承权被依法剥夺,有其特定含义。也就是说,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反言之,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

如果是死者本人生前立遗嘱指定财产将由某人继承或接受,不是对其他有近亲属关系的人的继承权的剥夺,而是本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的行使。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因为收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而不参加遗产分配的,也不是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此处的“杀害”,仅指剥夺被继承人的生命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法律剥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无论动机如何,不管是亲自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也不管手段如何,都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是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如交通肇事,或虽杀死被继承人但是属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并没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所以仍然享有继承权。

【示例】

例2 精神病患者方某在发病期间,杀死丈夫黄某和儿子黄某某。案发后,方某经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警方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每天与杀子、杀孙凶手生活在一起,黄某母亲王婆婆非常难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留下的房屋并确认方某丧失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是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杀人,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规定中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以依法仍享有继承权。黄某的遗产分为三份,由王婆婆、方某和黄某某继承,其中黄某某所继承部分转由方某继承。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法定事由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①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②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他为遗嘱继承权人,其继承权也丧失。但如果是因为其他理由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并不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示例】

例3 田某有两个儿子,幼子从小被父母娇惯,品行不端,长大后无恶不作,在家打骂父母兄妹,在外惹是生非。某日田某又被幼子殴打,忍无可忍,认为与其被幼子折腾得一家不得安宁,不如将其杀死,以免再祸害家里人和村中人。于是趁幼子酒醉之际,伙同长子将幼子杀死并抛尸。假设田某在狱中服刑时因病死亡,对其遗产,其长子仍有继承权;但长子对被其杀死的弟弟的遗产,则丧失继承权。(www.xing528.com)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指继承人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有能力扶养却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如子女对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撵到牛棚里住,冬天没有棉衣、柴火取暖,疾病时无人送医院救治,也不提供食物等,无论是否构成遗弃罪,都构成遗弃的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虐待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打骂、冻饿,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不让休息,长期限制人身自由。虐待行为有长期性、经常性、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坏的情形时,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2]丧失继承权的认定,不以实施了虐待行为的继承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如果在被继承人生前仅对其偶尔打骂、不关心、不照顾,不是“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3]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仅有悔改表现,但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表示宽恕;或者被继承人虽然表示宽恕,但继承人没有悔改表现的,还是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伪造了一份假遗嘱;二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继承人将其隐匿并伪造了一份假遗嘱。该假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志的体现。

篡改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遗嘱的内容,将其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改为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销毁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完全破坏,因为其内容对自己不利。这是对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权利的非法剥夺。

但应注意,继承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为“情节严重”。[14]也就是说,有上述行为,但并未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批评教育即可,不丧失继承权。

【应用】

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同时,《继承法意见》中第15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6条规定,“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7条规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其中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认为,《民法通则》在《继承法》之后施行,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其权利并能够证明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继承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能提起诉讼的,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可能长期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在此情况下,应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即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并且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机关及确认方式

如果对某个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裁决权。《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这说明,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权是否丧失,只能采用判决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调解或者裁定的形式。因为《继承法》第7条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改变,调解方式无适用的余地;又因为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关于实体权利的裁决,所以必须用判决的方式而不能用裁定的方式。

【训练】

思考题

1.继承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继承权丧失与继承权放弃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分析

李某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幼子蔡某抚养成人。2002年蔡某结婚后生一女儿。2004年,蔡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7万元的人寿险,指定他的女儿为受益人。2005年6月,蔡某携女儿出外旅游,途中不幸发生车祸,父女当场死亡。悲痛之余,李某想到自己老来无靠,就向蔡某妻子提出共同继承这7万元的要求,被儿媳拒绝。

请问,李某能否继承这笔保险金?

【注释】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5页。

[2]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1985年4月3日,王汉斌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草案)的说明》的报告中指出: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关于承包权能否继承问题,考虑到承包是合同关系,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个人承包的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续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亡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是,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如果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那么同一顺序的几个继承人,不管是否务农,不管是否有条件,都要均等承包,这对生产是不利的。因此,草案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条。

[6]麻昌华:“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2012年第8期。

[7]《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8]《继承法意见》第51条。

[9]《继承法意见》第46条。

[10]《继承法意见》第50条。

[11]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

[12]《继承法意见》第10条。

[13]《继承法意见》第13条。

[14]《继承法意见》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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