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离不开遗产这一要素,仅有自然人死亡事件发生,没有任何个人财产遗留,不能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自然人死亡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得依法处分,近亲属不能要求继承,也不能以继承为名抢夺财产,否则就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而且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不再是遗产。只有在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才是遗产。
【示例】
例1 王老太太病重住院,三个儿子和儿媳妇借口工作忙,既不去医院照顾也不探望母亲,而是在老人家中翻箱倒柜寻找存款单、首饰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受到众人谴责时,自称“继承”是家务事,别人不能管。护士小刘出于同情,在工作之余,尽力帮助老人。老人弥留之际,为感谢小刘,将随身佩带的祖母绿戒指赠送给小刘。老人去世后,其子认为该戒指是母亲遗产,应予分割,遂向小刘索要。
该案例中,在王老太太死亡之前,虽然病重住院治疗,但仍是其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将戒指赠给小刘的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交付行为已完成,戒指所有权已由小刘取得,其他人无权主张权利。老人住院期间,子女拿走其财产,是侵犯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为继承只能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只对其中一部分享有财产所有权,死后可以继承;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部分,不能遗嘱处分,也不能继承。这种情况下,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先将该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分割出来,由其继承人承受。
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保管的物,或借用、租赁他人的物,虽死亡时仍可能在其控制之下,但都不是其个人财产,也不能被纳入遗产范围,不能发生继承。
3.遗产应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侵占的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或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如贪污受贿、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等。
4.遗产具有财产性、总括性。遗产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益等,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不属于遗产范畴。
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发生的各种财产负担,如税款、债务,也是被继承人财产的组成部分,死后一并列入遗产的范围。这说明,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二)遗产的范围
依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各项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其他从事合法经营、合法劳动取得的收入、报酬,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包括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存款及利息及其生活资料如家具、家电、交通工具、娱乐工具、学习及工作用具、衣物、首饰等。(www.xing528.com)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指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自然人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自然人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自然人收藏的文物包括书画、古玩、艺术品等,是其财产的组成部分,死后可列为遗产,允许继承。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这主要包括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及交通工具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剩余期限内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上述财产外,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如股权、基金,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在死亡时未用完的部分,等等。[3]
(三)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虽然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根据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享有的经营集体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山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4]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将其价额作为遗产。[5]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依法使用国家、集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如采矿权、渔业权;自然人生前占有、使用的国家或集体的土地等,城镇或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使用该资源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3.抚恤金。抚恤金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或者因病及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庭的金钱。这笔钱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只能按规定由受抚对象本人享有,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4.保险金。保险金是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应当支付的金钱。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指定了相关的受益人,则由合同所指定的人收取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可作为遗产,由死者继承人继承。
【评论】
在继承法修改探讨中,关于遗产的界定,有意见认为:①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应再设置“合法性”限定,因为对死者遗留的财产采取的是推定合法,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机关确定财产的合法性。②应明确遗产范围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③在遗产立法模式上,宜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方式进行规定。④有些具有身份性的财产也是可以继承的,但应先转换为没有身份要求的财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虚拟财产等。[6]我们认为,在遗产的认定上仍应坚持合法性要件,有助于人们对遗产的正确认识,否则会误导人们追求不法财产。合法性要件强调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能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财产权利,否则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权益,真正权利人可要求无权占有的继承人返还原物或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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