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法中,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人如何行使继承权,都必须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进行考虑。该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本来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丧偶后,能够继续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法律赋予丧偶的儿媳或者丧偶的女婿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他们能以自己的独立身份取得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如果存在扶养关系的,彼此享有继承权。继承法除了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外,还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1]
3.在遗产分配时,多尽扶养义务的多分,不尽或者少尽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义务的人才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www.xing528.com)
5.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中,如果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6.接受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概括继承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应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债及税款;如果放弃继承,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7.遗嘱继承和遗赠附义务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也可以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附加义务。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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