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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运合同中运费的支付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运输合同的运输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运输,将货物或者旅客安全、准时运到目的地。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运费等主要内容,都是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直接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予以变更。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这是对客运合同成立的规定。

运输合同-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运输合同包括货运合同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经常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运输线路运输。货运合同中运费的支付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

【讲述】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的运输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运输,将货物或者旅客安全、准时运到目的地。运输合同的意义在于通过运输行为,使货物或者旅客发生空间地理上的位移,其当然的含义应当包括安全、准时,而且对于旅客运输而言,必要的服务都是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应尽义务。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通常都是标准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运费等主要内容,都是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直接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2.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不同,除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和承运人外,通常还有第三人,即收货人。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但是,也有国家将运输合同定性为特殊的承揽合同,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至目的地为内容的承揽合同。[49]

4.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客运合同的概念。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运送的对象。客运合同是旅客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同时,客运合同又是针对旅客本身的运输,因此,运送对象也是旅客,这是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特殊之处。

(2)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和一定年龄儿童的内容。虽然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对象主要是旅客,但是,通常的客运合同都包括一定数量的旅客随身行李的运输,在不超过定量的范围之内的行李运输,旅客不另行支付运费,只有超重的行李,才需要在基本票款之外支付行李托运费。成年旅客可以免费带领1名一定高度以下的儿童。不同的运输工具,对于免费运送儿童的规定不一样,虽然儿童没有购买客运票,但是,免费运送的儿童仍然属于旅客,享有旅客应该享有的权利。

(3)客运合同采用客票的形式,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客运合同具有很强的统一性,每位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同的,运输的线路、票价一般也都是固定的,因此,客运合同大都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客运票就是合同的凭据。

(4)客运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无故拒载。亦即对于旅客的运输要约,承运人具有承诺的义务。

(二)客运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对客运合同成立的规定。

客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先由购票人向承运人支付票价,后由承运人发售给购票人客票。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也有一些客运合同是旅客先乘车后买票,例如城市公共汽车很多都是如此。另外,旅客乘坐火车,因为各种原因而补票的情况也很常见。

【评论】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该强制规定?

旅客运输中意外的伤害是难免的,因此,对于意外伤害中旅客的损失,应该如何补偿?这是客运合同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我国以前在客运中通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承运人在旅客购票时即强制性收取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则由保险公司对旅客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表面上有利于旅客、为旅客着想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增加了旅客的购票负担,因此,自从1994年保险法实施以来,强制性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被取消,是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则由旅客自行决定。旅客如果遇到意外伤害,可以通过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获得赔偿;如果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对旅客进行理赔。

(三)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旅客的义务。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坐,不得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超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应的退票费用。

(3)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且应当接受承运人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2.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安全、及时地将旅客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www.xing528.com)

(3)运费减免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对于在运输中发生意外(例如急病、遇险等)的旅客,承运人有尽力救助的义务。

三、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从运输工具上看,货运合同包括铁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等。货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货运合同的运送对象是货物。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的标的都是运送行为,但前者以运送货物为直接目的,而后者以运送旅客为直接目的。

2.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货运合同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托运人既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是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货运合同就涉及了第三人。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受合同的权利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3.货运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其履行义务并不能完结。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的履行即告完毕。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包括:①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的义务包括:①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③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④货运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⑤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包括:①有权收取运、杂费,但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处置作出指示。如果无法通知托运人或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指示或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2)承运人的义务包括:①按照约定的要求配发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定托运的货物;②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运送的货物送达目的地;③承运人应当将运送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错发到货地点和错交收货人的,应当无偿地将货物运至规定的地点和交付收货人。承运人在运送途中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使货物安全送达。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3.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包括:①在货物送达前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②在货物送达后凭证领取货物。

(2)收货人的义务包括:①及时领取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评论】

1.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免责条件比客运合同承运人宽泛。包括:①不可抗力;②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③托运人过错;④收货人过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货物自身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是货运合同的免责原因,这一点,在客运合同中当然不存在。同时,托运人、收货人有过错的,承运人也可以免责,不过这种免责仅仅是针对承运人而言,责任转嫁到了托运人和收货人那里了。

2.根据《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四、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混合运输合同,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货物运抵目的地,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一票制”,即“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综合性一条龙服务,对于当事人而言,多式联运合同节约时间,节约费用,高效迅速。多式联运可以是针对旅客的,也可以是货运。实行多式联运,在简化手续、节约费用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各种交通工具的运输能力,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般为2人以上。虽然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多个承运人,但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自己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联运合同在自己的运输区段内完成运输任务。

2.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为两种以上相互衔接的运输方式。例如空运加水运,如果数个承运人用同一方式运输,则为相继运输。

3.旅客或托运人一次性交费并使用同一凭证。旅客或货物由一承运人转至另一承运人时,不须另行交费或办理有关手续。

4.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赔偿一般实行限额制,且各种不同的交通工具赔偿数额具有较大差异。具体可见铁路、民航相关的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各区段承运人。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其必然涉及两种不同的运输法规,所以,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比一般的运输合同要复杂一些。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①如果货物的毁损和灭失能够确定确切的运输区段,则赔偿责任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②如果无法确切认定货物的毁损和灭失是由于哪个具体运段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则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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