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仍是买卖合同,但此类合同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公益性,因此,缔约具有强制性。同时,此类合同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讲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供用电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在国家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提供电力的企业。“用电人”是指使用电力资源,支付电费的用户。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其他的供用水、气以及热力合同,在许多方面都和供用电合同相似,因此,我们在本教材中也重点讲述供用电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正因为此类合同中,供用电、水、气及热力一方所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2.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因此,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
3.连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二、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所谓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提供电力,用电人支付一定的电费;供电人以供给电为代价,用电人以支付电费为代价,因此,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又由于电不是有形物体,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并能发挥效能并被用电方消耗掉,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也可以说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2.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电力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能源,但目前我国电力供应还不能完全满足用电的需要,因此,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
3.由于电力的生产和供应、使用是在同一时间内进行的,因此,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安全供用电,是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只要供电方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按量供电,就是给付了合同的标的物。
4.供用电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定程序。订立供用电合同除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以外,还须遵守电力法及其相关的规定。《电力法》第26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5.电价统一。电力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源,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我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供电必须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收取用户的电费,不得私自定价。
6.供用电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1.供用电合同的形式。供用电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书面格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供用电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以及供用电双方另行签订的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都是供用电合同书面格式的组成部分。
2.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当事人是任何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供用电合同应当如实填写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2)供电方式。对不同供电方式的用户,供电局提供电力的特性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明确供电的方式。对于有多个受电点的用户,应分别对每个受电点的电力特性加以确认。供电方式还应当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这些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用电容量是指用电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供应所允许消耗的电能,是用电人耗用电力的数量指标。一般用千瓦时(即度)表示。在供用电合同中,应规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需用的总和,即按单位产品(产值)计算的合计电力消耗总额,乘以用电人年、季、月生产产量(产值),得出年、季、月用电容量之和的生产用电量和按比例摊算的其他非生产用电容量。月用电容量总和除以生产用电天数,即为日用电容量。对于国家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来说,年用电容量就是国家下达的用电指标;对于非重点企业,其年用电容量可以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前几年用电的实际平均用电单耗,并考虑国家节约用电等因素核定。月用电容量主要是根据电力分配机关下达的用电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进行逐月确认。日用电容量是在月用电容量的基础上确认。用电人只能在规定的用电容量限度内用电,不得超规定用电。用电性质有工业用电、农业用电与生活用电等种类,用电性质不同,供电方式、电价等都会随之变动,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是指供电电压和供电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内容。供电频率质量以频率允许波动的偏差来衡量;供电电压质量以用电人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供电可靠性以对用电人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全国供用电规则》中具体规定了供电质量标准。凡供电频率超过规定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的,都应认为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5)供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供用电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开始和终止时间,以避免用电单位都集中在同一时间用电。在供电不足的地区,为保证市政生活和农业季节性用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应适当地、有计划地限制一部分电网高峰时间的生产用电,对每日用电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高峰与低谷时间主要根据电网负荷构成的电网的可供能力等因素确定。用电时间的约定是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的重要措施。(www.xing528.com)
(6)履行地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产权处为履行地点。
(7)计量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供电企业应当在用电地点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方式应包括受电点、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位置、计量装置的型号受比、倍率等参数,附计量回路接线图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之一。
(8)电价与电费的结算方式。电价即电能的价格,通常以每度电若干元表示。国家主管部门对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等都规定了不同的电价,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价类别。电费是指用电人按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供电人所支付的费用。供用电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电价制度和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收费和付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电人在用电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按不同类别向供电人支付相应的电费。
(9)违约责任。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免责条件、违约行为的情形等。订立违约责任条款,能够促使供用电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也有助于双方互相监督合同的履行,从而维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供用电双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有可能给对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供用电合同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0)其他条款。除以上条款以外,供用电合同还可包括诸如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奖惩条款、检测手段、考核期限以及其他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事宜。
(三)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供电的义务。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应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53条对供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正负0.2赫兹;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正负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正负1赫兹。
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负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7%、负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正负10%。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需要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费用。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用电人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中止合同,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之后重新供电。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架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应及时向供电人报告,由供电人负责修理,用电人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种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电,都是难以避免的,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应当忍受,而不得无理阻挠或者随意主张除去。如果由于特定时期供电总量有限,需要限制用电人的用电量的,用电人也应负必要的忍受义务。同时,供电人检修供电设施时需要用电人协助的,用电人负有协助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用】
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的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①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②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评论】
如何确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疗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