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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有效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第三人清偿债务也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因此第三人清偿也应为有效。②在代为清偿之前,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④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在第三人基于利害关系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在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债务人须向该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可以为部分清偿的,债务人部分清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有效性

【导读】

本节讲述清偿。清偿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常见法律事实。本节需注意合同清偿与合同履行的不同,以及对清偿的主体、条件和效力的理解。

【讲述】

清偿,是指为使得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清偿人所为的给付。

清偿是产生私法效果的合法行为,既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因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并不必然适用于清偿,例如,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清偿与债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对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的实施,实质是债务人实施给付义务,它所强调的是债务人实施给付的行为,既包括适当的履行也包括不当履行,既包括完全履行也包括不完全履行;而清偿的实质是债务人适当地、完全地履行了债务,并且实现了合同目的,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的状态,它既强调了实施给付的行为也强调了实施给付行为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既强调了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也强调了债权人的协助义务。因此,可以看出,清偿与履行之间是存在差异的,不可混为一谈。

一、清偿关系中的当事人

(一)清偿人

清偿人,是指依合同债务的内容向受领清偿人进行清偿的人。一般情形下,合同债务的清偿人为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但也存在第三人作为清偿人的情形。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清偿是债务人的义务,这里的债务人包括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和不可分债务人等。基于代理关系,在债务人授权的给付行为范围内,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的法律效果也归属于债务人,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能由代理人清偿的,必须由本人清偿。

2.第三人。第三人清偿,即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为了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第三人清偿债务也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因此第三人清偿也应为有效。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亦得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之,但以该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并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为之者为限,或者,如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清偿时,以其非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者为限。”《日本民法典》第474条第1款规定:“债务的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但是,其债务性质不容许或当事人表示了反对意思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的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条件:①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依合同的性质,债务具有专属性,则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②在代为清偿之前,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③代为清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影响,或者代为清偿不得违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④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代为清偿的效力: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方可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后果。②当第三人代为清偿时,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如果债权人有正当理由,未拒绝受领仍接受给付的,则第三人的清偿仍为有效,合同关系消灭。③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则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在求偿的范围内,取得原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代位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关系也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求偿。同时,第三人对债务人还负有通知债务人清偿事实的义务,否则,导致债务人重复清偿所造成的损害,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二)受领清偿人(www.xing528.com)

受领清偿人,是指有权接受清偿的人。债务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作出,一经受领,合同关系消灭。享有受领权的人主要包括债权人或债权人以外的人。

1.债权人。债权人是当然的受领清偿人,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债权人不得受领:①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②当债权人是受破产宣告的企业时,由清算人受领清偿;③当债权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若清偿的给付行为是法律行为,则受领清偿须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受领清偿。

2.债权人以外的人。包括:①债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委托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或者委托范围内受领清偿。②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③行使代位权的第三人。如前所述,在第三人基于利害关系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在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债务人须向该第三人履行。④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清偿人并不直接向债权人为清偿的给付行为,其只要向该第三人清偿即可消灭合同关系。⑤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受领给付的第三人。

二、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标的,即清偿人向受领清偿人所为给付的内容。通常情形下,清偿的标的是作为,在特定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作为清偿的标的。

(一)部分清偿

合同债务的清偿是以全部清偿为原则的,只有依债务的内容为全部清偿,才能发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对于部分清偿,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是,存在例外:①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可以为部分清偿。当事人约定可以为部分清偿的,债务人部分清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②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③依据合同之债的性质可以部分清偿的,并且部分清偿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如可分之债,部分清偿仅产生受清偿部分债务消灭的效力,由于部分清偿所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自行负担。

(二)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例如用债券代替货币清偿等。债权人受领代物清偿后,合同关系即告消灭。但是代物清偿须经债权人允诺方产生清偿的效果。

代物清偿的条件:①须有有效债权存在;②替代给付与原定给付属不同种类;③须经当事人合意,即当事人双方要有以他种给付清偿债务的合意;④须受领清偿人现实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①合同关系归于消灭。②清偿人须对替代给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替代物具有权利上或者物的品质上的瑕疵时,构成瑕疵给付,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③在代物清偿中,替代给付与原定给付往往存在价值不对等的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办法找赎,即如果原定给付的价值高于替代给付的价值,债务人应一并给付替代给付少于原定给付的差额,如果替代给付的价值高于原定给付的价值,债权人应补偿或者退回替代给付超出原定给付的差额。若未约定,则不存在找赎的问题,即使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的价值存在差异,代物清偿也产生效力,合同关系消灭。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债务所必需的费用,通常包括运送费、邮寄费用、包装费、通知费用等,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自身的价值。对于清偿费用的承担,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一般情形下,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时,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特殊情形下,如债权人受领迟延所增加的清偿费用,或者因债权人的特别要求如特别包装等所增加的清偿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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