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受到法律的准许,具有了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的意义。合同效力的约束力,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共同结果。受到合同效力约束的人,首先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能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由法律赋予的、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不仅能够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二、合同效力的特征
(一)合同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并且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
合同的效力及其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并且由法律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对于一个成立的合同而言,法律赋予其效力,并不是无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获得,必须以该合同在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等诸多方面的适法性作为前提。法律赋予一个合同以效力,标志着法律对该合同在适法性上作出肯定性评价。
(二)合同的效力,同时来自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目的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意。从内容上看,合同效力的内容恰恰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体现着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过是赋予这种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拘束力而已。因此,合同的效力,同时又是合同当事人基于私法自治主动追求的结果。
(三)合同的效力,体现出私法自治及其限制的统一
在当事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主动追求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事先已经为其所追求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尽的谋划,这种谋划便直接体现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当中。因此,合同效力的取得,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当事人合同行为目的的实现。与此同时,当事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实施的合同行为,仅仅表明其在民法上享有实施该项行为的自由,该行为是否真的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还需要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诸多因素进行适法性评价。因此,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意志与法律要求的统一,前者体现着自由,后者则体现着对自由的限制,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是自由与自由的限制的统一。(www.xing528.com)
三、合同效力的表现
(一)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
1.合同一经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即受到合同关系的制约,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之方式,不得擅自撤销、解除、变更合同。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相应地,他方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3.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受领对方的履行,并由此获得合同利益。换言之,由于合同效力的存在,受领对方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利益的取得,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4.在合同义务人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权利人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地,违反合同的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的理解,应当立足于民法的权利本位属性上,即合同效力所施加给合同义务人的约束,是以保障合同权利人权利之实现、权利上利益之取得为目的的。在合同的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对方的义务之场合,合同义务人即无需履行义务。因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是合同效力的根本性目的,借此使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才是合同效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对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约束力
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为原则;而合同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则为例外。因而这种例外情形的发生,以第三人的行为对合同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为前提,且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条件。在民法领域,合同效力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场合,主要在合同的保全制度、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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