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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在事实上确定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立的时间界限,也是合同法律效力发生的基础。(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民法分论第3版

【导读】

订立合同追求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表现为一方的要约意思得到对方的承诺。由于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因此就需要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空点的确定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讲述】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间,或者对于要物合同和要式合同所要求的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特定方式的完成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在事实上确定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立的时间界限,也是合同法律效力发生的基础。因此,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的(《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6条)。但对于各种具体情况的合同成立的时间的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形式的不同来具体确定。

1.当事人采取口头对话方式要约承诺的,受要约人直接作出承诺就到达了要约人,承诺即刻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2款和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由此确定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书是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书,包括合同确认书。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4.《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信件、数据电文虽然也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毕竟不是系统、规范和便于查阅的合同书面文本,而且还有可能记载于多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往来的文件中。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事后签订确认书,以对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表达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认。确认书,就是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加以确认的合同书。签订确认书是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当事人要求签订时,才签订。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也可以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成立。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以前,在其往来的信件中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就成为要约的一项内容,确认书的签订就是承诺。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确认书也是合同书,因此,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5.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成立须办理公证、登记、审批等程序的,在完成相关手续时合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合同成立事实发生的地方。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的选择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的生效地点一般也就是要约人的所在地。要约人的所在地应当是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应当是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承诺到达要约人的主营业地的,以其主营业地为要约生效的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到达要约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其经常居住地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要式合同的成立地点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在要式合同中,如果承诺的生效地与完成合同成立的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必要程序的地点不一致,则以完成有关程序的地点为该要式合同的成立地点。

(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www.xing528.com)

我国《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训练】

思考题

1.合同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2.简述合同义务的分类及其意义。

3.简述合同条款的分类及其意义。

4.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5.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6.什么是承诺?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7.合同形式有哪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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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据合同法律知识和法律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1)在该案例中,当事人的函件哪些内容属于合同的要约邀请?哪些属于要约?哪些属于承诺?

(2)新竹公司与久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久安公司能否撤销其3月15日的函?

(4)该案中哪一方当事人对纠纷负有责任?其责任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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