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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订立概述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为实现其民事生活目的需要订立合同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围绕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进行。合同的成立则是合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终结合同订立过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订立概述

【导读】

合同的订立是实施合同法律行为的活动,核心是意思表示及其效果。合同订立主体就合同条款,通过要约和承诺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就是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讲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生活目的,就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协商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由此概念可以看出,合同的订立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订立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至少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生活目的而订立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依法能够订立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学者之间存有争议,但都承认其他组织能够订立合同。因为合同是财产交易关系,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最终责任可以由对其负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承担,例如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法人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开办人等。因此,《合同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具有合同当事人的资格,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依其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自然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订立任何他需要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以自己的行为订立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其他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或者经代理人的同意订立。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为实现其民事生活目的需要订立合同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行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获奖、受赠等,是受法律保护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订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与对方协商,由此订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即合同当事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是代订合同的关系人,他并不是合同当事人。(www.xing528.com)

2.合同订立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这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将协议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条理化的表述就是合同的条款。因此,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对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条款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合同的订立必须围绕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进行。只有对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能够依法成立。

3.合同订立的方式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实施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而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就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他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方要向对方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就合同主要条款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以便对方能够答复。承诺则是受要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得到对方的承诺,合同就成立。如果受要约人不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这时,受到新要约的当事人,可以对新要约做出承诺或者再提出新要约。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这样由要约到承诺,或者由要约到新要约多次反复直至承诺的过程,是当事人各方不断进行意思表示的过程。其目标就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同的成立。

4.合同订立所追求的效果就是合同的成立,即明确当事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达成。

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密切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实施合同法律行为的过程,这个过程追求的目标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则是合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终结合同订立过程。合同订立表明合同处于产生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形成合同;合同成立则表明合同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存在,即特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在本质上是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在形式上是承诺的生效。承诺一般来讲是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那么一般来说,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也就成立了。合同的成立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会引起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他们欲求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如果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有一个法律评判的问题。《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合同成立,是对合同进行法律评判的事实基础,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是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被撤销的基础,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是合同纠纷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合同变更解除的基础。有关合同的一切问题都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展开。

【示例】

例1 甲煤炭销售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向乙煤矿去函:要求乙煤矿在当年的10月至来年的2月,每月供煤300吨,每吨450元,由煤炭销售公司自己负责拉回,每天提10吨。乙煤矿接函后于8月15日回复甲煤炭销售公司,“同意贵公司购煤要求,但请将每吨的价格提到500元,同时在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预付总货款的20%,其余货款按当月提货的数量于月底清结”。甲公司在接到该函后的第二天就回函乙煤矿,“同意贵公司的要求,将每吨价格提到500元,按贵公司要求预付货款和结算”。乙煤矿于8月17日收到了甲公司的回函。

在本例中,当事人甲煤炭销售公司为了实现购买煤炭的民事生活的目的,向当事人乙煤矿发出要约,要约内容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是煤炭,价款为每吨450元,期限为当年10月至来年2月,数量为每月300吨,履行方式为购方自提运输、每天10吨。对方当事人乙煤矿为了实现煤炭销售的民事生活的目的,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经过考虑向甲公司回函发出新的要约,同意了除价格以外的条款,提议价格为每吨500元。甲煤炭销售公司收到乙煤矿的新要约后,回函同意将价格提到每吨500元,即为对乙煤矿的要约的承诺。至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此前双方当事人的函件往来,即是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反复协商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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