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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版: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各国关于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本节仅讨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因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保护占有所必需的。这种自力救济性质的权利,旨在使占有人在遭遇侵夺或妨害等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护占有。物之占有人,有权以占有事实,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

民法第三版: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

【导读】

占有的保护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物权法对占有事实状态所给予的维持,是针对占有损害的保护。近代各国关于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本节仅讨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讲述】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指在占用受到侵夺妨害时,占有人可以以其自身力量直接对侵害加以排除,以维持其占有。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通常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向公权力机关诉请纷争的解决,不得诉诸私力。但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事实为宗旨,在占用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占有人无权以自身力量去对抗侵害而只能坐视侵害的发生,这显然不利于占有的保护并违背常理,且当占有遭遇被侵害的急迫危险时,占有人常常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保护占有所必需的。这种自力救济性质的权利,旨在使占有人在遭遇侵夺或妨害等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护占有。可享有这种自力救济权者,仅以直接占有人为限。由于辅助占有人具备直接占有人之外观,法律亦准其享有自力救济权。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包括如下内容:

(一)占有防御权

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正在发生的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有权以自身力量加以防御。此处所谓的侵夺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积极的不法行为夺取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如抢夺。妨害则是以侵夺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占有人不能实现其对物的管领,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堆放垃圾。需要注意的是,占有防御权的行使必须以侵夺或妨害正在发生为前提,倘若侵夺妨害尚未发生或已完成,则不得再为占有防御,而只能采取占有取回或公力救济的方式以恢复占有。

(二)占有取回权

占有取回权是指针对业已被他人侵夺之物,占有人得立即追踪至侵夺人所在,将占有物取回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夺时,法律赋予占有人自力防御权,此为消极地排除正在发生的侵害,而占有人的取回权则是进一步赋予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夺后积极地取回占有物的权利。这种权利针对业已完成的占有物之侵夺,故其行使应有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占有人知道占有被侵夺后,须立即行使占有取回权,否则,该权利不得再行使,而只能通过公力救济寻求保护。其原因在于,法律对于占有的保护系基于物之管领的事实,而不考虑占有的取得有无瑕疵。故侵夺人在侵夺物上若形成占有,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享有占有防御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被侵夺、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对于侵害人返还占有物、除去妨害及防止妨害发生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与自力救济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它可以在占有受到侵害之时或之后请求国家有权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此处的侵夺与自力救济权中的侵夺意思相同,也是指违背占有人意思,以积极的不法行为夺取他人的占有。因此,动产被抢夺、不动产被侵占均属侵夺。有权要求返还其被侵夺之物的权利人为占有人,至于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拥有本权,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在所不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则为侵夺占有物的人和其继承人。

(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可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此处的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在此情况下,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仅仅是妨害了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使其不能对占有物进行完全的管领。如将垃圾堆放在他人的门前,自家的围墙倒塌瓦砾堆在邻人院里而不去清除。至于妨害人对于占有的妨害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所不问,占有人均可请求其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可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何时有妨害的危险不是由占有人以其主观感受来决定的,而是就具体的事实依照社会一般观念客观地决定的。如邻居院里的树被大风吹折,有风就有可能倒掉,从而妨害占有人对土地的占有时,则占有人可基于占有妨害请求权请求树的所有人及时地排除该危险。

占有之侵害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后,则形成了新的占有。此时,又围绕物的占有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平衡状态。如果再准予恢复旧的占有,反将会扰乱现有的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的安宁,也将会与占有制度的设定目的相违背。因此,各国民法一般对上述各种请求权规定一定期间的限制,权利超过该规定的期间不予行使则消灭。如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该期间为1年。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对占有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做出了规定:占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的关系

通常而言,一物之上即存有占有事实,也存有本权。物之占有人,有权以占有事实,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之权利人,基于权利之享有,也可提起本权请求权。因此,其两者是相互独立、互不侵犯的。

【应用】

1.占有制度的实务意义在于占有的保护。《物权法》对于占有所给予的保护,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方式,其与《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在形式上并无不同。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是,占有之法律保护与物权之法律保护,其各自的法理基础,截然不同。占有之法律保护,以“占有受到侵害”为逻辑前提,因此,提出占有保护的当事人需要就自己的“占有”事实状态举证证明,至于其是否享有该占有物上的权利,则无关紧要;相应的,物权之保护,则以“物权受到侵害”为逻辑前提,因此,提出物权保护的当事人就需要证明自己享有“物权”,至于物权人是否是标的物的占有人,法律则不问。总之,在实务中,辨别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究竟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本身,而在于当事人所提出请求的基础和理由。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归于一人,即本权人就是占有人。在占有遭到伤害时,由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同时为一人享有,因而应该适用权利竞合法理:两种请求权均为主张时,只能择一而行使。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发生分立,且一致对外。例如,所有权人甲遗失所有物,为乙拾得。此时,倘若丙对该物实施侵害,则甲基于所有权,可得对丙的侵害予以排除。而乙也可基于其占有,对丙之侵害予以排除。(www.xing528.com)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发生分立,且相互对立。如所有人以其所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占有人则以其占有事实请求所有人排除妨害。此时,法律的处理原则首先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占有事实。任何人包含权利人都不得任意剥夺他人之占有。权利人对于他人对其物的占有事实,只能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式回复物的占有,而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达此目的。而且,法律仍然奉行权利本位,在本权人能够证明其本权存在时,根据占有不得对抗本权原则,占有人不得再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训练】

思考题

1.在物权制度外,《物权法》确立占有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2.间接占有与辅助占有的区别是什么?

3.为何要确立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其推定的原则是什么?

4.从原物、孳息、损害赔偿责任角度,说一说权利人如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5.说明占有之保护与物权之保护的异同。

案例分析

甲有一头牛走失,为乙拾得后,乙将牛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在占有该牛的过程中,该牛产下小牛一头。而丙也花费母牛及小牛的饲养费300元。后来,甲了解到母牛及小牛的所在,在证明自己是母牛的权利人后,要求丙返还母牛及小牛。丙表示拒绝,指出:首先,母牛是自己从乙处购得的,且自己在购买母牛时,并不知道乙是无权处分人,因此,对甲不负返还母牛的义务;其次,小牛是自己占有母牛的时候出生的,因其本来就属于自己,甲同样无权要求小牛的返还。

问题:

(1)母牛与小牛应当是谁的?为什么?

(2)甲有无权利要求丙返还母牛及小牛?为什么?

(3)乙购买小牛所花费的100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乙饲养母牛与小牛所花费的费用,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倘若母牛与小牛被洪水冲走,由谁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注释】

[1][澳]瑞安:“财产法中的占有和所有权”,载《外国民法论文选》,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1984年版,第162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4页。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5页;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5]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页。

[6]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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