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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占有取得、变更与消灭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的消灭则意味着占有人对占有物管领事实的消灭。后者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于所有权人时,所有权人因占有的移转而取得占有。②须有占有物的交付。此时,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乙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如直接占有人占有的物因遗失、毁损而丧失占有时,间接占有也失去其对物的占有。

民法分论第3版-占有取得、变更与消灭

【导读】

占有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变更可以表现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相互转换,也可以变现为善意占有向恶意占有、无疵占有向有疵占有、他主占有向自主占有的转化。占有的消灭则意味着占有人对占有物管领事实的消灭。

【讲述】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是占有事实的开始,占有人形成对物的管领力时即取得对物的占有。依占有的取得是否依赖于他人既存的占有,占有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的占有及其他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原始取得仅就占有事实的成立而言,而与占有事实之本权基础无关,因而无论无主物之先占以及盗窃物之占有,均可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在于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原始地取得占有,其取得行为是纯粹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同时,原始取得占有物者并不必然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作为一种事实,与占有人是否因原始取得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能否取得所有权又要具体看他的取得方式,如无主物的先占可以成立所有权,而盗窃物的原始取得却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及其他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的占有。正如继受可分为创设性继受与移转性继受一样,占有的继受取得可分为创设性继受取得与移转性继受取得。前者如土地所有人在其土地上创设地役权,所有权人即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后者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于所有权人时,所有权人因占有的移转而取得占有。

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原因可分为占有的移转与占有的继承两种。

1.占有的移转,是指占有人以其法律行为将占有的物交由他人,该他人因此而取得物的占有,又称为占有的让与。占有的转移一般认为需具有以下要件:①须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占有的转移采用法律行为的方式,故理应具有转移占有所对应的意思表示。②须有占有物的交付。占有是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仅有转移的意思而无实际的交付占有物,则不会发生占有转移的效力。

2.占有的继承。占有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所占有的物品因继承的发生而由继承人所继承占有。占有虽是一种事实但这种事实往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利益,且又不具有专属的性质,因而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我国物权法虽未规定占有的继承,但通说认为,因继承而取得占有者与继承开始时当然取得继承标的物之占有,即不以知道继承事实之发生为必要,亦无须事实上以管领其物或有交付行为,更无须为继承之意思表示。

二、占有的变更

所谓占有的变更是指在不丧失对物占有的前提下,占有人占有状态或名义发生的变更。占有的状态各异,其相互之间的变更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同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的转化。

(一)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相互转化(www.xing528.com)

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因占有媒介关系而产生或消灭,其角色也相互转化。如直接占有人甲将其占有物出借于乙,而自己仅保留间接占有,则甲为直接占有人向间接占有人的转化。若借用期满,乙归还其占有的借用物于甲,甲则又由间接占有人转化为直接占有人。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相互转化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因占有人享有本权与否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租赁期满未向出租人返还标的物,则变为无权占有。若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该租赁物的买卖合意,而获得所有权时,其占有又转化为有权占有。

(三)善意占有向恶意占有的转变

占有人原本不知自己是无权占有,当其得知该无权占有的事实时,其善意占有则转变为恶意占有。如甲拾得遗失物出卖给乙,善意的乙不知该物为遗失物,因而受让取得占有。此时,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乙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后来失主寻至乙处,证明权利后要求返还,此时,乙知其占有之物为失主所有后仍不返还,其占有遂变为恶意占有。

(四)他主占有转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时则转化为自主占有,不过这种占有意思的变化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事实。这种占有意思的表现方式包括:①所有意思表示。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时,不仅需要所有意思的形成,还需要将这种以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意思,向使其成立占有的相对人表示。如承租人欲变更其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其必须向出租人表示其对于租赁物所有的意思表示。②权源变更。所谓权源变更,是指原他主占有人与使之成立占有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变化,从而使他主占有人具有了所有的意思,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物的买卖行为。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以对物上存在管领力为要件,占有的消灭即是丧失对物事实上存在的管领力。这里的丧失是指确定的丧失而非一时的不能管领和支配。如何确定其是否丧失对物上的管领力,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结合具体事实,用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占有消灭的原因,可以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抛弃其占有物,出卖占有物;也可以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占有物丢失。法律不去考察具体原因的内容,而是仅以丧失对物的管领事实为占有灭失的要件。

在间接占有的情形中,间接占有人未对物进行直接的管领,其随着直接占有的消灭而消灭。如直接占有人占有的物因遗失、毁损而丧失占有时,间接占有也失去其对物的占有。同时,基于占有媒介关系所生的返还请求权消灭或直接占有人不承认其间接占有时,间接占有也就消灭了。

【示例】

例2 甲有一辆自行车,出借于乙。一日,甲发现小偷正在乙的楼下撬该车的车锁,甲立即上前制止。请问:此时甲是否有权制止?有何依据?

例3 上例中,若借用人乙不慎将车遗失,该车被丙拾得,若丙将车卖给丁。一日,甲碰巧发现在丁的楼下,小偷正在撬该车的车锁,甲立即上前制止。请问:此时甲是否有权制止?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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