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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分类及其保护复杂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的分类反映出占有这种事实的多面性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复杂性。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权收取孳息及应赔偿所有物的损毁灭失。自主占有是占有人以将物为其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间接占有人基于自己对占有媒介人的返还请求权的存在,来证明自己的占有人身份,从而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占有的分类及其保护复杂性

【导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对占有做不同的分类。而不同种类的占有又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占有的分类反映出占有这种事实的多面性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复杂性。

【讲述】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以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本权是物上存在的具有支配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以及以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如租赁权、借用权。拥有本权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其占有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如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占有。反之则为无权占有,如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其占有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占有的基本分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都是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作的分类。区分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

1.对两者的保护程度不同。有权占有因占有本身具有本权,其可以拒绝他人权利的行使。但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义务。

2.无权占有不得成立留置权。如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时,不得在此物上成立留置权。例如,盗窃汽车即使为修理该汽车而支出大笔费用也不发生留置权。

3.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不同。无权占有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而有权占有人只对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具有本权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毫不怀疑地认为其占有具有本权而对于物进行占有。恶意占有人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没有本权,或对其是否拥有本权心存怀疑时,仍然对物进行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不同。善意占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人可因此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2.时效取得之适用不同。善意取得可因时效取得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能适用时效取得。

3.对占有物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善意占有人享有收取占有物的孳息的权利以及对占有物的损坏赔偿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权收取孳息及应赔偿所有物的损毁灭失。

三、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

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具有过失为标准,可将善意占有进一步分为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无过失占有是指善意占有人误信其占有拥有本权且对误信不存在过失的占有,反之,对误信存在过失的占有是有过失占有。区分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的期间不同。善意且无过失的占有时效计算期间较之有过失的短。

四、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这也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即以占有的取得及其维持方式为标准,无权占有可进一步分为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所谓有瑕疵占有是以暴力手段取得或以隐蔽的方法维持的占有;所谓无瑕疵占有,是指以和平手段取得,并以公开的方法维持的占有。区分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的状态以无瑕疵占有为限。(www.xing528.com)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实施占有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占有人以将物为其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所谓“所有的意思”,是指将物视为自己所有的物而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如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等的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分的立足点在于占有人的主观心态,而与占有事实的所有权基础无关,至于占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则在所不问。这样,对于占有人误信某物为其所有而进行占有或明知某物不属于他而以所有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仍是自主占有;而盗贼偷得手机后为自己所用时仍是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①取得时效的适用,即在民法理论上自主占有是构成时效取得的条件之一。②先占之适用,即无主物的占有者要构成先占,必须以自主占有为前提。

六、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并不管领与支配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占有物享有间接的管领与支配。这种法律关系学理上称为占有媒介关系。在占有媒介关系中,直接占有物的人为占有媒介人。如出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对承租人占有的租赁物并无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承租人作为占有媒介人保持着对物事实上的占有。但出租人却对租赁物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该请求权的存在,而得对物进行一种间接的支配,故其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体现为一种法律观念的占有而非事实上的占有。这种间接占有需要在保管、租赁、质权等法律关系中才能体现出来,而不能独立存在,是相对于直接占有而存在的。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直接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其为直接占有人;寄存人、出租人、出质人则因占有媒介关系或返还请求权而存在,其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①使间接占有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间接占有人基于自己对占有媒介人的返还请求权的存在,来证明自己的占有人身份,从而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②为动产交付的多样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促进了交易的便捷。对间接占有的承认使占有具有观念化,在动产交付时观念的交付成为可能。在这一观念下,动产的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应运而生,从而促进交易的便捷。

七、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这是对直接占有的再分类。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物进行占有,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为他人对物进行占有,如店员基于雇佣关系作为辅助占有人占有店里的商品。辅助占有的产生是以一定的从属关系为前提,基于这种关系,辅助占有人受人指示为他人进行占有,其对占有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辅助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而仅仅具有占有之外形而已。辅助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别也很明显:辅助占有人服从他人的指示对物进行占有,其本身并不是占有人,他与自己占有之间只有一个占有;而间接占有人以其独立意识对物进行占有,无须服从直接占有人的指示,其相对于直接占有而独立存在。

区分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的意义在于: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不能独立存在,占有制度对占有人的保护原则上不及于辅助占有人,但由于辅助占有人对物的直接管领又具有占有的外观,因此在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可以推定辅助人为占有人,进而准用占有的效力,如自力救济、本权推定等。

八、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单独占有是指一物上只有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一物上有数个占有人的占有。在共同占有的情形下,由于物上有多人占有的存在,因此占有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相互制约。共同占有的本质就在于一人对物进行管领时并不排斥他人同时存在于物上的管领与支配。共同占有又可进一步分为单纯共同占有与共同的共同占有。单纯的共同占有是指各占有人在不妨碍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况下,都可单独的对物进行管领与支配。如一个房间门锁的钥匙,甲、乙各有一把。共同的共同占有是指每个占有人都不能对物进行独立的管领与支配,只有多个共同共有人结合起来,才能支配其物的形态。如一个保险柜有三把锁,甲、乙、丙各有一把钥匙。

区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意义在于:各个共同占有人的占有支配均受法律保护,其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相互请求占有的保护。

此外,占有还可分为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公然占有和隐藏占有等。

【评论】

占有的事实推定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占有做不同的分类,不同占有类型的效力又截然不同,因此,合理科学地界定占有的分类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这些标准又集中表现在占有人取得占有的心态与维持占有的方法,而善意与恶意这些主观心理很难为外界所知悉。同样,占有的和平、继续、暴力,或非暴力、非继续也很难为他人所了解,要以证据来证明占有属于何种状态很是困难的。因此,为了便于占有的保护,使其更符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宗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对占有的类型做了推定性规定,具体如下:①当占有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难以确定时,推定为自主占有;②当占有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难以确定时,推定为善意占有;③当占有为无瑕疵与有瑕疵占有难以确定时,推定为无瑕疵占有;④当占有为继续状态和非继续状态难以确定时,推定为继续占有。以上占有推定的效力在于使主张推定一致的当事人一方免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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