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节对权利质权的设定及效力作出论述。学习本节内容应当重点掌握法律关于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明确权利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的特点。
【讲述】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客体
1.权利质权的含义。权利质权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财产权利不仅涉及权利人,还涉及义务人。该义务人虽不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权利质权上的这种利害关系人又称为第三债务人。
2.权利质权客体的条件及范围。依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为财产权利,人身权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其二,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权利的性质不能转让的财产权利,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关于权利质权客体的范围,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就是说,上述权利依法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客体,权利质权可以分为证券债权的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的质权和一般债权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权利质权的设定,依出质权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证券质权的设定
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通常称为证券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并应约定证券交付的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质权公示手续,即出质人应当依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权利质权自证券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时起设立。《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证券质权的设定,因出质人是否持有权利凭证,可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出质人持有权利凭证的,其权利质权的设定与动产质权的设定基本相同,除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外,还须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证书,权利质权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但是,对于记名证券或者指示证券出质的,当事人还应当在证券上签名和背书,否则,不发生出质的效力。其二,出质人没有持有权利凭证的,其证券质权的设定,除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权利质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在我国,由于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除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当到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示例】
例2 某甲为取得银行贷款,以其刚取得的一张汇票作为抵押,并与银行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了对汇票的实际占有,但是未在汇票上作背书“质押”字样。后银行在到期未能实现本息的情况下,要求实现其质押权,某甲的律师则提出,由于当时未在汇票上作“质押”字样,由于票据的文义性,应认定票据质押不成立。
从本例事实来看,票据质押作为一种票据行为,除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具体包括:①票据记载事项。即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②签章。即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盖章。③交付票据。即对票据完成书面记载后,要完成交付手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票据质押时,应当依法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由于当事人双方因未在票面上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应当认定票据质押尚未生效。上述示例说明,以有价证券出质时,除具备质权设定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履行特殊的要件,否则,质权的设定无效。
(二)股权质权的设定
股权质权,又称股份质权、股票质权,是指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客体而设定的质权。关于股权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此规定,股权质权的设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以基金份额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除双方订有书面的质押合同外,并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亦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简言之,凡是以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票出质的,除当事人双方具备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权利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亦即以基金份额或上市公司股票以外的股权,包括不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除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质押合同之外,还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注意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示例】
例3 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共有三名股东,张某、王某和李某各占1/3。后来张某向当地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由工商银行向张某提供30万元贷款,一年后归还;由张某以其所持通达公司股权作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一年后,张某无力偿还所欠银行本息。工商银行遂请求法院实行质权。
从本例事实来看,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质押应认定无效。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双方当事人除了依法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依法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须经过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以股权出质时,仅具备质权设定的一般要件,而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时,该股权质权不得设立。
(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客体的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说明,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除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书面质押合同之外,还应当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权从登记时设立。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之为客体设立的质权,无法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所以,只能以登记的方式公示。
(四)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债权人应当收取的现实的债权为客体而设立的质权。这里所谓的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的权利。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本质上来看,应收账款属于民法上一般金钱债权的范畴。应收账款作为一般金钱债权,不仅包括已经形成的既得的金钱债权,也应当包括将来发生的期待的金钱债权,如公路、桥梁、电网等收费权。
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除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外,还必须双方到信贷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应收账款质权从登记时设立。
(五)其他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
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的质权为一般债权质权。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如有债权证书,应当将债权证书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双方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已交付债权证书的,也应认定质押关系存在。债权证书的交付,可以以简易方式及指示的方式为之,但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债权证书。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除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外,出质人或质权人还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债权,并将债权设质的事实通知给第三债务人(原债务人),没有依《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第三债务人的,该质权的设定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权利质权的效力既有质权的一般效力,又有其特殊的效力,并且因出质权利性质的不同,各种权利质权的效力也各有其特点。《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即权利质权除适用《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外,还适用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
(一)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证券债权质权的特殊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但由于附属于证券债权的从权利即从证券债权也采取证券形式,主证券与从证券又是可分离的,因此只有在从证券也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可及于出质权利的附属证券,质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www.xing528.com)
2.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证券债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占有和留置证券的权利,有权拒绝返还证券的请求。
3.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权人有保全其质权的权利,在其质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例如,在票据质押,质权人丧失票据占有时,可以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人民法院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止付。付款人受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止付的,质权人有权请求付款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4.质权人有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质权人有义务保全出质的证券债权,不使其消灭。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证券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以免使出质人受到损失。如因质权人的过错致使证券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受到损失的,质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权的效力
股权质权的特别效力,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分配盈余是由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股份质权人有权收取分配盈余。质权人收取的分配盈余应当首先抵充原本的利息,再充抵原本债权。
2.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股份质权的质权人有权占有股票或者其他股份凭证,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拒绝请求返还。质权人丧失股票或者其他股份凭证的占有不能请求返还时,其质权消灭。
3.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有权从股票、股份的变价中优先受清偿。实行股票、股份的变价,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采用转让或者折价的方法。
4.质权人无议决权。股份所代表的股权的内容并非全为财产权。只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才为股权质权的标的,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不为质权的标的。因此,以股票出质的,出质人的议决权不因质权的设定而受影响,质权人不得行使股东的议决权。
5.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在占有股票和其他股份凭证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义务,非经出质人的同意,不得实施使股份消灭的行为。
6.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物权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依此规定,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权人有权禁止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权存在于转让所得的价款上,出质人应以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出质人不愿意以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的,则应依法将所得的价款提存。
(三)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例如,出质人有权继续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等。我国《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调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以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变价受偿。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方式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相似,有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方法。
(四)应收账款质权以及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以及一般债权质权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债权的从权利。例如,出质的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债权有担保权的,担保权随着应收账款等债权的出质也为质权效力所及。出质的应收账款等债权的从权利为动产质权的,质物应交付质权人;出质应收账款等债权的从权利为抵押权的,应在抵押权登记中附记抵押权的设质登记。
2.质权人有限制应收账款等债权的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债权出质后,若债权转让、消灭或减缩就会影响质权人的权利,因此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出质人在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债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受领第三债务人的清偿,也不得为免除、抵销、变更等会使出质债权消灭或变更的行为;否则其行为对于质权人不发生效力。如《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质权人有以出质的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债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届满时,质权人可以出质债权优先受偿其债权。
【训练】
思考题
1.什么是质权?与抵押权相比质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依法可以出质的动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
3.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要件的性质?
4.权利质权的标的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5.什么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应收账款的质押与一般债权质押相比有无区别?
案例分析
陈某在耕地时拾到一头牛,并牵回家中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一个星期后,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期限为半年。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拾,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陈某即将牛质押给李某。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于是,李某将牛在集市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张某能否要求陈某赔偿?张某能否向王某要求返还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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