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节主要概述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应当重点掌握质权区别于抵押权、留置权的特征,明确各类质权的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讲述】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结合我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等规定,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占有质物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财产并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称为质物。
二、质权的特征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质权是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动产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在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之上不能设立质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是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2.质权是以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生效要件的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其特定的财产上为债权人设定质权时,必须将出质的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质权才能成立并生效,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3.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所以,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这一特点,是质权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留置权的重要区别。
三、质权的分类(www.xing528.com)
传统民法上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质权作出不同的分类,分类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理解质权的性质。
(一)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
这是以质权适用的法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民事质权,是指适用民法规定的质权。民法上的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均属于民事质权。商事质权,指适用商法特殊规定的质权。应当注意的是,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对于质权一般不做这样的区分。我国现行民法体系采民商合一,因此在我国立法上,并不存在商事质权。营业质权,是指当铺营业人以约定的期限和利息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以借款人交付占有的动产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我国《物权法》虽未规定营业质权,但为了对实践中业已存在的营业质权活动进行规范,我国行政法规中已有关于营业质权的相关规定。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与归属质权
以质权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占有质权,又称占有质,是指质权人对于质物仅能占有,原则上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权。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的质权大多属于这种质权。收益质权,指质权人不仅占有质物,而且可对质物加以使用、收益的质权。归属质权,又称流质,是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抵充其债权的债权质权。在现代各国,归属质权为多数国家的民法立法所禁止。
(三)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
按照成立原因的不同可将质权分为意定质权和法定质权。意定质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质权。法定质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质权。
(四)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以质权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在法制史上,不动产质权曾为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时至今日,除极少数国家规定了这种制度外,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这一制度。我国《物权法》采多数国家的经验,不承认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物权法上规定权利质权,为现代各国民法立法的普遍做法。我国《物权法》追随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在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权利质权”,足见我国立法对权利质权的重视。
鉴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客体的不同以及由之决定的设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所以,传统民法在物权立法上,均将二者区分开来加以规定,我国的物权立法也是如此。对于动产质权的含义、设立、效力及其实现等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一节,以15个条文作了全面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以7个条文,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权利质权的设定、效力和实现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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