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本节主要讲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类型,以使读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讲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依法申请获取的宅基地进行占有和合法利用,并获得一定收益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依据。具体说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首先表现为其对依法获取的宅基地的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占有,具有排他性,并且这种占有不仅仅限于地表层面,还包括对宅基地地上和地下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占有。
2.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依照法律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为实现宅基地的居住用途,宅基地使用权人除了有权使用土地之外,还有权建造房屋或附属物及种植竹木,并依法取得对房屋或附属物的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独占性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非经法定程序和合法理由,不得对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干涉、剥夺和擅自使用。当权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等予以救济。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此种义务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按行政审批程序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只能建筑生活用房,不能改变其用途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建筑生产经营用房,应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取得使用权。将生活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虽然不受限制,但因此而影响居住条件的,则不能另外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也不得单独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单独投资入股、抵押、出租、转让,流转只能采用附随流转的形式进行。
【评论】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据此,尽管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入股、抵押、转让受到限制,但是最终将宅基地使用权塑造为一种完整的用益物权,赋予其充分流转的效力,则是我国改革的目标。
3.接受国家或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当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或村镇公益设施用地需征用或调整土地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安排或重新调整乃至重新分配的,原权利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示例】
例1 红光村村民甲某以自己没有住房为由,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建房。乡政府批准后,甲某却在批准的地上建起了酒店进行经营。村委会将此事报告给乡政府后,乡政府收回了该宅基地。甲某以乡政府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将乡政府诉至法院。
本案中,甲某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甲某有权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享有在指定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随设施的权利。国家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让农民居有定所,建造住宅及其附随设施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居住。然而在本案中,甲某申请宅基地建造的却是酒店,并非供自己生活居住所用,属于改变宅基地利用用途的行为,违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违反了《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因此,乡政府收回其宅基地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