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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 所有权人的出资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集体和私人都有依法出资设立企业的权利,其可出资设立的企业形式及出资权益的保护和出资义务的履行都是平等的,这也是《物权法》确立所有权类型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民法分论(第3版)- 所有权人的出资权

【导读】

出资是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主体在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后,他就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具体而言,所有人的出资权包括:出资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等。

【讲述】

一、所有人出资权的意义

《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条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主体出资设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集体和私人都有依法出资设立企业的权利,其可出资设立的企业形式及出资权益的保护和出资义务的履行都是平等的,这也是《物权法》确立所有权类型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这条规定对于坚持和实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因此,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都可以依法出资设立企业,其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坚持多种所有权主体平等的投资权,才能保证一切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国家、集体、私人出资设立企业是其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它是所有人通过对其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向企业出资的方式予以处分,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其所有权目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主体对自己所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利,所有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财产投资到能够为其带来更大经济收益的经济活动中,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其投资的基本方式就是设立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形式。所有权人的出资应当合法:①其资产来源合法;②其投资行为符合特定企业形式的法律规定。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凡法律禁止的投资行为不得投资,例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权人的投资行为就是将其所有的财产投入企业作为企业资本的行为。在公司制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所有人在完成了向企业的资本出资后,就成为企业的出资人,其出资的财产就成为企业的资本,出资人就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个人的所有权,而是以出资人身份对企业的总体财产享有出资人权益。而在合伙企业,所有人向合伙企业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其个人对出资财产的单独所有权则变为对合伙企业的共有权。在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无须办理出资财产所有权变动手续,出资人仍对出资财产具有所有权,此时其所有权表现为出资权。因此,保护出资人的出资权同维护出资人所有权是一致的,出资权是其所有权的转化,又是其获得新的所有权的基础。保护出资人的出资权就是保护出资人所有权,二者是一致的。

二、出资人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主体在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后,他就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些权利的内容,由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企业形式不同,其权利内容、行使方式也有不同。对于同一企业形式的出资人,其权利都是平等的,国家、集体、私人出资者的权利一律平等。

(一)出资收益权(www.xing528.com)

出资收益权是指出资人从企业盈余分配中取得红利的权利。出资人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享有出资收益权是出资人出资权的最重要内容,无论出资人向哪一种企业投资,目的都在于获取资产收益。

(二)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重大决策就是对企业资产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在公司制企业,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定的方式决定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例如,公司资本变化、章程修改、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公司贷款、对外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的改变、公司重大财产变化、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出资人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参加重大决策的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须经代表有表决权股东2/3以上通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经出资人按程序决定,而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就构成对出资人权利的侵犯。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出资人有权提名、推荐自己的代表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选择、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报酬;出资人通过自己选举的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并且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示例】

例12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其中甲出资6000元,乙、丙各出资3000元,分红比例为2∶1∶1。经三人协商推举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一年后除去经营成本,合伙盈利10 000元。乙、丙要求分配盈利,但甲占有这10 000元的盈利,说要扩大经营规模,拒绝分红,遂发生纠纷。

在本例中,甲、乙、丙作为所有人有权将其资金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三人都有权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出资收益的权利,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有权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甲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必须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对于合伙盈利是否分配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的同意处理。甲拒不给乙、丙分配盈利是对乙、丙权益的损害,乙、丙有权要求甲分配利润,其出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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