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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权-《物权法》解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是区别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一个类型,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权类型。

私人所有权-《物权法》解读

【导读】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节主要论述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范围、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等问题。

【讲述】

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是区别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一个类型,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权类型。私人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所谓私人就是相对于国家、集体的自然人。它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家是社会的管理中心,是社会统治的工具;集体是公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结成的人的群体;私人则是直接为实现自己利益而独立存在的自然人。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不同,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私有权,但它们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私人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私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就是私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以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私人可以取得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或者仅限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以外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私人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和客体范围合法就受法律保护,法律也只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对通过贪污、侵占、抢劫、诈骗、走私、盗窃等手段取得的财产,法律不但不承认其所有权,而且要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私人所有权由私人本人直接行使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像国家所有权,其权利需要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也不像集体所有权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本集体成员集体行使。

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条是对私人所有权客体范围的规定。据此规定,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私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货币或者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主要包括:

1.劳动收入。即私人从事各种劳动取得的报酬或者实物。如从事雇佣劳动取得的工资收入;从事加工和服务性劳动取得的报酬,如加工费、运输费、咨询费、讲课费、律师代理费等;从事个体经营劳动取得的利润收入;从事承包土地经营劳动取得的收益;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入,如稿酬、专利使用费等。

2.财产收益。是指私人因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享有用益物权的财产产生的孳息收入和投资收入。如储蓄的利息收入,股票的红利收入,房屋、设备出租的租金收入,对所有物的天然孳息收入或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天然孳息收入,投资各类企业取得的分红和利润收入等。

3.从事财产交易行为取得的收入。例如,股票交易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出售物品取得的收入。

4.各种射幸行为获得的收入。例如,博彩中奖、荣誉获奖的奖金收入,保险赔偿金收入等。

5.其他合法收入,如受赠获得的收入等。

私人的收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在于它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收入才受法律保护。

(二)房屋

房屋是私人所有的最重要的不动产,是私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私人房屋所有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①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②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还包括以受赠、交易、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最为典型的是建造和购买。农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筑事实成就,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城市的居民,则主要通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商铺等建筑物。

(三)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满足私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各种物品。例如,私人家具手机家用电器、私人汽车、衣物等用品。

(四)生产工具和原材料

生产工具和原材料都是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器械、工具等人造辅助物。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过程消耗的或转化在产品中的物质材料,如木材矿石、钢材等。依据《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私人不仅拥有生活资料所有权,而且能够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www.xing528.com)

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五)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除上述所列举的财产范围以外,私人还可以拥有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私人就都可以享有所有权。

三、对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保护

《物权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是私人所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私人所有权发展的源泉,是私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途径。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就保护了私人所有权行使的结果,保护了私人所有权的发展和壮大的基础。

(一)储蓄

《物权法》第65条所指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是指私人将其货币存入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并由金融机构按约定期限到期兑取或随时兑取本金和利息的金融活动。存款的私人对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享有金钱债权,其存款行为是对其货币所有权的处分,是其行使货币所有权的体现,其将存款存入金融机构后,存款人便丧失对存款的所有权,而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取得对存款的所有权。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货币债权,由金融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单或者存折等凭证予以体现。保护私人合法的储蓄,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仅保护私人行使其货币所有权的自由,又保护了私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储蓄债权。金融机构要保证按期和按储户要求为其办理兑取本金和利息,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私人储蓄不受任何非法查询,不受非法剥夺。

(二)投资及其收益

投资是指将资金或其他财产投入经济活动以获取更大收益的活动。私人投资属私人对其所投资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收益。投资是私人增长和积累更大财富的重要手段。保护私人的投资及其收益,就是对私人财富进取性的最大保护,也是鼓励和支持私人将其资金和其他财产投资社会经济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私人合法的投资是指私人投资的财产来源合法、投资行为合法、投资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合法、投资收益的取得合法。保护私人合法投资及其收益,首先保护私人有进行各种投资的法律权利。例如私人有权直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企业形式,有权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等;有权委托信托投资机构投资购买信托投资基金;有权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此外,要保护私人在各种形式的投资中所取得的收益,例如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票分红、债券利息。《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首先表明了私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它宣告了私人投资及其收益是国家法律鼓励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物权法》第67条还规定了私人有同国家、集体平等的投资权,其投资活动及收益平等地受国家保护。这样私人投资者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各种投资活动并取得收益,私人投资者就再也不必像以前那样因受歧视而假冒集体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组织进行投资活动,从而有力地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都是私人的财产性收入,是其财产所有权收益的结果,又是新的财产所有权增加的基础。

四、对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物权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及其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依法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不仅保护了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权利;而且保护了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结果,使得被继承人能够按照其意愿处置其财产,将其财产留给他的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这样就能鼓励私人积极地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因此,保护私人的继承权与保护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是一致的,只有保护私人的继承权,才能鼓励私人储蓄、投资;只有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私人积累财产,在其死亡时才有财产可供其继承人继承。对公民继承权的保护在我国《宪法》第13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它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产转移方式,规定了继承权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等专门问题。

《物权法》第6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就是指在继承权以外,法律规定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如依照《专利法》保护私人的专利权,依照《著作权法》保护私人的著作权等。这些权益也是财产所有权增加的基础。

五、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65条保护的私人的合法储蓄是私人的金钱债权,私人的合法投资及其收益是私人的投资权益,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都是关于私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66条规定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该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物权法》第66条同第56、63条的规定具有同样的作用,它宣示了私人的合法财产是同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物权法》确立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所称私人的合法财产,是指私人合法取得的各种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是法律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例如私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者专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私人不得取得所有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私人不得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以外的财产,私人都可以取得所有权,都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私人的合法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是指私人取得财产的途径是合法的,例如通过劳动取得合法的劳动所得,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物的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通过企业的合法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所有权,通过储蓄取得利息收入,通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等。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则不受法律保护。例如,通过侵占、贪污、盗窃的方式而取得的财产,法律不承认其享有所有权,法律不予保护,而且应当依法追缴,返还给权利人或者上缴国家。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国家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也不得征收私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的合法财产。侵占、哄抢、破坏私人财产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首先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示例】

例11 刘某,女,45岁,是某单位清洁工,一日刘某在清扫单位道路时捡到一个黑色塑料袋,其将塑料袋带回家中后发现内装3万元现金。刘某遂将这3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原来,这个塑料袋是本单位职工王某为了交买房款从银行取回的多年积蓄的存款,回家途中不慎遗失。王某发现钱丢失后,就去询问刘某是否捡到。刘矢口否认其捡到该款。王某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询问,刘某承认了捡到3万元并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的事实。

本例中王某3万元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并不因其遗失而消灭。刘某在捡到这3万元现金后并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了遗失物返还义务。其有义务张贴招领公告,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归还失主。但刘某没有履行其法定的返还义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将这3万元存入银行,这就构成对失主王某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王某有权请求刘某返还其3万元,若刘某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用】

1.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私人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就是要查明其财产的来源,也就是查明其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2.对于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最为重要的是要树立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的观念,不仅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就是私人之间的所有权也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企业主、普通的打工者、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的所有权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的财产权都一律受平等保护,在调解中,法官不得要求原告让步,放弃其合法的财产权。要树立合法民事权益全部受法律保护的思想,切实地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服刑中的罪犯的财产都要平等地给予保护,除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刑罚外,其合法财产不受剥夺。例如,其继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或者接受遗赠取得遗产的权利,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取得存款及利息的权利,取得股利分红的权利等,均不受剥夺。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对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3.保护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只有发挥各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私人所有权。对侵害私人财产权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按照管辖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相互配合。例如侵害私人财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非法插手民事案件的处理,但也不得因民事案件放弃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有的公、检、法机关互相推诿,使真正的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私人合法财产权难以保护。这是当前司法实践必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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