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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问题待解决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进行自然人破产立法,消费者破产立法与自然人破产立法同属于个人破产法,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我国仍未作规定,因而消费者破产制度难以孤立存在。是需要一部消费者破产单行法,还是把消费者破产制度加入到一个大破产法体系中?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国家虽然比较少,但是符合我国破产法极不发达的立法现状,有利于在立法中突出消费者保护的宗旨。这都是我国进行消费者破产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问题待解决

(一) 立法: 与现有立法体系的融合问题

应该说,消费者破产的立法问题不能单独考虑,因为这一制度牵涉面极广,不仅关系到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利益,还关系到我国13亿消费者自然人的根本利益。对其立法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完善一些配套制度和相关立法,才能保证消费者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首先,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清算是消费者破产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确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而目前我国除了对个人资本注册登记、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之外,其他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几乎一片空白。其次,进行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因为消费者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最终是会转嫁到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身上。而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我国现在也没有法律规制。再次,进行自然人破产立法,消费者破产立法与自然人破产立法同属于个人破产法,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我国仍未作规定,因而消费者破产制度难以孤立存在。最后,还需要考虑如何对消费者破产进行立法的问题。是需要一部消费者破产单行法,还是把消费者破产制度加入到一个大破产法体系中? 从新《破产法》已经出台的角度看,进行单行立法是现实选择。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国家虽然比较少,但是符合我国破产法极不发达的立法现状,有利于在立法中突出消费者保护的宗旨。

(二) 司法: 完善实施消费者破产法的司法体系问题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起一套专门的国家破产法院系统。在我国现在的四级人民法院中,各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破产案件,但由于消费者破产案件的标的额所限,基本还是依靠基层人民受理。相对于我国庞大的消费者基数来讲,这些司法资源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司法应该如何配套消费者破产程序呢? 是否应该在司法资源配套不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法院外的ADR机制解决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呢? 法院外的ADR机制和法院内的破产程序应当如何协调和融合呢? 这都是我国进行消费者破产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三) 守法: 商业银行的应对和消费者滥用破产程序的防范

受消费者破产制度冲击最大的莫过于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机构为主的债权人。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存在将使银行在消费信贷市场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因此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至少应在两个层面上研究如何解决消费者破产制度带来的风险: 首先,应从源头开始,严格审核消费者获得授信的资质,尽量降低因审核不严、盲目授信带来的风险。其次,银行也应该探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债务协商程序,在面临消费者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帮助消费者债务人重新制定和实施偿还方案,同时也应减少自身的损失。除此之外,滥用消费者破产程序的现象在每个国家都会出现,只是程度轻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当考虑由该立法引起的负面效应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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