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与其他国家法律比较

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与其他国家法律比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由于我国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居民消费习惯等种种原因,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导致了我国居民无力偿债问题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也较不突出,因而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社会保障水平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

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与其他国家法律比较

(一) 经济层面: 发展尚不充分的消费信贷市场

如前所述,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欧洲,不管是在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近几十年间立法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实际上都是为了应对日益发达的消费信贷市场中出现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这也印证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典阐述。因此在笔者看来,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的根本原因乃是相对较低的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程度对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成熟度和饱和度都相对偏低。[1]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到1997年年底,全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2]虽然此后我国的消费信贷规模经历了高速增长,截至2006年2月已达2.36万亿元[3],但与美国2006年年底24050亿美元的消费信贷总额[4]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规模显然较小,消费信贷市场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也在逐步成长。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颁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也在着意于培育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但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我国仍对消费信贷施行较为严格的管制。银监会于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中就针对贷款目的的确定性、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面谈面签制度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定。[5]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必然会增加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运作成本和降低市场的活跃度。各国经验表明,消费信贷普遍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总和的40%~60%[6],但在我国以2009年一季度为例,中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约为11%,如果剔除购房贷款,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仅为1.29%。[7]

消费信贷市场是消费者债务产生的土壤,在发达的消费信贷市场中消费者更多地依靠信贷资金去购买消费品,例如在很多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所占比重很大,一般达40%以上,有的甚至达60%以上[8],如果消费者债务人发生收入降低、重大变故等导致偿还能力急剧下降的情况,就会因消费者债务人无力偿还产生大量的过度负债问题,因而便需要解决消费者债务清理问题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存在。而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由于我国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居民消费习惯等种种原因,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导致了我国居民无力偿债问题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也较不突出,因而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社会层面: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充满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居民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将使消费行为偏离生命周期假说和持久收入假说的结论,压抑自身的消费需求,消费行为更趋谨慎。[9]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相当脆弱,尤其是转轨时期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先前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逐渐转向由个人承担。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不断出台,安身之处、子女上学、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这些原本无须考虑的生活压力将越来越多地由个人承担,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有所降低。[10]而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需求。

不仅如此,社会保障水平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消费者破产制度不仅仅只停留在解决消费者的债务负担,还必须考虑到债务人宣告破产之后如何安身立命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保障破产人保有基本生活、医疗、教育水平,这是破产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如果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即使建立了消费者破产制度,广大消费者债务人在破产之后如果没有迅速提高支付能力,其参与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能力仍不可能得到恢复,那么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价值也将荡然无存。(www.xing528.com)

(三) 文化层面: “欠债还钱”的朴素道德

西方社会的消费者破产制度将破产救济提供给那些“诚实且不幸”(honest but unfortunate) 的债务人,由美国法官首创的“诚实且不幸”[11]是西方社会对善意债务人最贴切的描述,这一观念的形成与基督教文化密切相关。几百年来,基督教以“不幸”来理解欠债,不认为个人欠债是个人理财失败的结果,因此也不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对欠债者寄予道德上的同情,而对乘人之危以自肥的债主寄予道德上的遣责(《圣经·马太福音》第6章第12节:“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12]诸多文学作品中不幸债务人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亨利·菲尔丁 (Henry Fielding)、安东尼·特罗洛普 (Anthony Trollope)、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等作家也因为自己刻骨铭心的亲身经历塑造了一个个值得同情的债务人形象。[13]基督教加尔文教派更是对银行过分自由地放贷持反对态度,这有助于正视银行在债务问题上应该承担的责任。[14]

基督教文化不仅在观念上给予不幸债务人同情,更实实在在地提出债务人的债务应当得到豁免。《出埃及记》第22章第22节,神说: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地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 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申命记》第15章第1~3节,神借着摩西以色列人颁布豁免年的条例: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 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 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 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什么,你要松手豁免了。”上述中的保护贫穷人免于利息剥削、保障债务人生活上所必需之物,以及每满六年便在第七年豁免年免除邻舍和弟兄债务的思想,不啻为近代西方国家消费者破产制度中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债务人、为促进债务人恢复经济能力而创设免责制度的文化源头。更有意思的是,有些国家将获得免责之前的债务偿还计划最长履行期限也设定为六年[15],这与圣经中的豁免年是无意的巧合,还是有意识的传承从立法史中已无从考证,但毋庸置疑的是,深受基督教文明影响的西方社会在文化心理层面上更容易接受消费者破产法所创设的自由财产、破产免责等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

反观我国,数千年来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使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汉代以后,道德更是成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评判一切是非的准则,其中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远流长,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由此派生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债务观。我国历朝历代有关借贷法律关系的立法也贯彻了这一思想,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凡欠债违约不还者,法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强迫赔偿。《唐律·杂律》规定: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疋,加二等; 百疋,又加三等。更令备偿。”由此我们可看到,在唐代,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数额越大,违约期限越长,遭到的处罚越重; 处罚之后并不免除债务人所欠的债负,债务人仍要备偿所欠的债务。[16]不仅体现在法律上,整个社会对债务人欠债赋予的同情心和容忍度相比西方社会要小得多,《汉书·功臣表》记载: 孝文三年,嗣侯陈信“坐不偿人债过六月,免”。《旧唐书·许孟容传》记载: “神策吏李昱假贷长安富人钱八千贯,满三岁不偿。孟容遣吏收捕械系,克日命还之。曰: ‘不及期当死。’”以上都体现出债务人因为欠债而受到的负面对待。虽然作为处理欠债不偿的手段,钱债监狱在西方国家盛行了几百年,但是由于基督教根深蒂固的反高利贷传统,债囚往往得到社会的同情,并享有使今人难以置信的人身自由,欠债并不被视为大罪、监狱只作为禁锢人身而非惩教之用,欧洲文化的这两个传统,使债囚生涯并不难过。[17]因此可以看出,西方文化比中国传统文化给予债务人欠债以更多的同情,这也为日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首先于英国诞生奠定了文化基础。

儒家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债权债务观,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先生对儒家文化对金融学的影响有过深刻的论述,他认为人际间的金融交易是任何社会都必须进行的,只是实现人际金融交易的形式、方式很不一样,今天我们熟悉的外部市场提供的金融证券只是其中之一,而儒家主张的靠血缘网络内部来互通有无,也是实现人际金融交易的一种方式之一。[18]这种在儒家文化影响下,靠血缘关系和熟人社会建立起来的信贷关系过度发展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包括消费信贷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使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制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从通俗意义上讲,在我国消费者因支付能力低下而无法偿还债务时,首先寻求的救济途径是通过人际关系网借钱偿债,把对银行的债务转移到熟人身上,而这种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无须破产制度去调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