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债务双方的保护极不平衡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我国当消费者债务人遭遇无力偿债时,无论是司法外的解决途径还是司法内的解决途径,都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纠纷解决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银行愿意协商就协商,银行不愿协商可以提起诉讼; 而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想要协商时既找不到对象也没有成熟的机制,消费者债务人主动起诉银行要求对偿还欠款做出让步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18]可以说,消费者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纠纷解决的结果几乎没有任何话语权。笔者认为导致这种不平衡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立法者没有认识到银行对消费者无力偿债所应承担的责任,认为消费者债务人欠债之后就理应偿还,而没有考虑作为弱方当事人的消费者在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所处的地位,以及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审核上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甚至银行是否需要对最初的盲目跑马圈地吸引消费者办卡承担责任。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就应当看到立法不应只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给予消费者摆脱债务的机会。
(二) 纠纷解决途径非常有限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个人破产法,因而消费者债务人无法通过法院程序获得救济。同时,ADR程序在我国的发展也比较滞后,因而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无力偿债纠纷的机制尚未建立。所以说,可供我国消费者债务人选择的债务纠纷解决途径非常有限。但是,我国却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参与者人数巨大。以信用卡为例,中国信用卡用户的市场渗透率已达36.9%[19],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已近20亿张[20],如此大的基数如果按照5%的国际信用卡风险警戒线[21]来计,在我国也会存在大量的消费者债务人偿债不能的案件。我国个别法院近年来的受案量的急剧上升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我国未来消费信贷领域案件数量的前景。[22]面对如此多的案件,现有的纠纷解决渠道显然不够。
(三) 纠纷解决程序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应该说,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属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涉案金额不大但较为繁琐的一类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如果能在法院内程序或法院外程序中建立起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构、培养一批专业化的从业人员,将可以大大提高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的解决效率。这一点也得到了事实的验证,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针对信用卡案件的特点组织了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实行专项合议庭审理模式,在审判组织上由分散审理转为集中审理,即将全部信用卡案件集中在一个合议庭审理,配备6审6书并由其中1名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在这种审理模式下,该院2005年创出11个月人均结案数279.91件的记录,且数年来,无一件案件超审限、被改判或发回重审。[23]但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最具有消费信贷专业化水平的银行反而不愿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承担责任,而将大量的案件推给人民法院,这极大地占用了司法资源。
[1] 参见《80后购物狂以卡养卡欠债百万》,载《东方早报》2009年7月15日第A11版。
[2] 相关报道可参见《七旬老父母两年吃青菜为儿还款》,载《长江日报》2009年2月25日第4版; 《信用卡坏账急速上升暴露风险中信7万多持卡人“音讯全无”》,载《北京晨报》2009年6月25日第B01版。
[3] 参见李曙光: 《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9~10页。
[4] 李曙光: 《新破产法的制定与中国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14页。
[5] 杨柳、胡洁: 《建立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想》,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7页。
[6] 刘慧娟: 《浅议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构》,载王保树主编: 《中国商法年刊2007: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8页。
[7] 陈岚: 《怎样应对信用卡欠款不还的“躲猫猫”》,载《金融经济》2009年第8期,第49页。
[8] 《信用卡坏账急速上升暴露风险中信7万多持卡人“音讯全无”》,载《北京晨报》2009年6月25日第B01版。
[9] 由于信用卡18%的循环信用利率,所以未按时偿还往往会给消费者债务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而压缩其偿还的可能性。相关案例参见欧叶: 《老人透支信用卡2万两年未还利滚利变20万》,载《广州日报》2009年11月10日。(www.xing528.com)
[10] 吴春林: 《信用卡案件诉前审查方法及要点》,载《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4期,第51页。
[11] 刘为念、吴晓梅: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近万信用卡案无差错》,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7日第3版。
[12] 魏志斌、徐楠: 《西城法院调研初新经济环境下信用卡纠纷案件特点》,载北京法院网: http: //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76949,2009年9月7日访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14] 参见倪维尧主编: 《中国金融法制若干问题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15] See11U.S.C.523(2)(C).
[16] 《顺德法院三项措施妥善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激增》,载佛山法院网: http: //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 CID=620160257&ID=24395,2010年2月23日访问。
[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载 上 海 法 院 网: http://www.hshfy.sh.cn/fyitw/gweb/xxnr _ view.jsp? pa =aa WQ9Mj Q2Nzgme Gg9MQPdcss Pdcssz,2010年2月23日访问。
[18] 参见本节案例二。
[19] CTR市场研究公司:《中国信用卡市场渗透率近4成,未来蕴含巨大潜力》,载CTR中国:http://www.ctrchina.cn/ctrwebsite/cn/News_Article.php? articleid=125,2010年2月23日访问。
[20] 臧德胜、张济坤: 《谁动了我的信用卡》,载《人民日报》2009年4月8日第13版。
[21]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编: 《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22] 例如2009年上半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类案件较2008年同期大幅上升215%。参见《顺德法院三项措施妥善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激增》,载佛山法院网: http: //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 CID=620160257&ID=24395, 2010年2月23日访问。
[23] 《虞憬法官谈信用卡纠纷的防范》,载东方法制网: http: //shszx.eastday.com/zxqh/node352/node3112/node3129/node3180/userobject1ai1152067.html,2010年2月2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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