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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新《破产法》突破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限制,但这两部破产法都将适用对象限定在企业法人的范围内,使得广大消费者债务人在我国不具备破产能力。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破产法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 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成果

我国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破产法,分别是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以下简称旧《破产法》) 和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虽然新《破产法》突破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限制,但这两部破产法都将适用对象限定在企业法人的范围内,使得广大消费者债务人在我国不具备破产能力。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破产法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 (即包括商自然人破产和消费者破产在内的个人破产制度) 纳入其调整范围。这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 (1) 基于破产法结构的完整性,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根源在于破产制度理应包含个人破产法。(2) 基于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立法,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3)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4) 中国现在正快速迈向市场经济,随着私人财富和私有财产的增多,如果没有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商业交易将会缺乏个人和社会信用信誉基础。[3](www.xing528.com)

然而最终,新《破产法》的起草小组认为,由于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新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4]这使得迄今为止,消费者破产制度在我国立法中仍然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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