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消费者破产程序而言,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涉及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还是外国破产程序中债务免除的承认。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知道,债务免除是消费者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那么如果破产程序在一国法院启动,消费者债务人根据程序开始国法最终获得了正式的债务免除,这种免责能否在其他国家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呢?
(一) Gibbs原则: 债务免除的效力由债务准据法确定
对于外国破产程序产生的债务免除的效力认定问题,英国普通法最初奉行的原则是根据被免除债务的准据法来确定其是否有效及在国内的效力。[8]因为普通法认为债务的消灭如同债务的产生一样,其有效性需要根据债务本身的准据法来认定。[9]根据这一原则会产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进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国与被免除债务的准据法国是同一个国家,那么对免责的效力认定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英国法院会认可免责的效力。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当进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国与被免除债务的准据法国不是同一个国家时,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免除则不能获得英国法院的承认。
第二种情况构成了普通法上著名的Gibbs原则 (Gibbs Doctrine)。Gibbs原则来源于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Gibbs & Sons v.La Soc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étaux案[10],在该案中英国当事人和法国金属工贸公司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在英国履行。此后法国金属工贸公司向其公司住所地国法院 (法国法院) 申请破产程序,通过该程序最后同其债权人达成了一份正式的清偿协议,该协议部分免除了法国金属工贸公司对英国当事人的债务。英国当事人随后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法国金属工贸公司偿还余下的债务。英国上诉法院支持了英国当事人的主张,认为虽然法国法院根据住所地对破产程序行使的管辖权能够得到英国法的认可,但是该案中被免除的债务是通过在英国缔结并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因此合同债务免除的准据法是英国法,所以在法国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国法达成的清偿协议赋予的债务免除不能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原告英国当事人不应该受其不属于的、同时也没有约定适用的国家法律的制约。
在关于外国债务免除的效力问题上,Gibbs原则统治了英国法长达100多年,该案也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权威判例。[11]英国上议院在此后的案例中也肯定了该原则[12],使其在普通法上一直被沿用,著名法官Denning勋爵也曾援引该原则。[13]其他英联邦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采用Gibbs原则来认定外国债务免除的效力。[14]
(二) 对Gibbs原则的抛弃
其实,Gibbs原则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该原则认为如果被免除债务的准据法国是破产程序开始国以外的国家,则经破产程序免除的债务不能获得英国法院的承认,因为债务的免除应根据其准据法来认定,不应由破产程序根据法院地法认定。在这一点上,英国法院忽视了这样一种可能的存在,即债务准据法也承认经破产程序获得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用Gibbs原则排除外国债务免除的效力显然行不通。(www.xing528.com)
此外,Gibbs原则使英国法院在债务免除的效力认定问题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造成其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一方面,英国破产法奉行普遍主义原则,主张不论破产人的财产位于何处,破产程序皆对其发生效力,与此相对应的是规定债权人不论其居所、住所、国籍和营业地,都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权利。正如1986年英国《破产法》规定的那样,当破产人被解除,该解除将免除他的所有破产债务。[15]这说明英国法院在对待本国的破产程序时,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上规定破产程序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所有破产债务,无论债务的产生和归属。而在另一方面,通过上述Gibbs原则我们发现,英国法院在承认外国经破产程序的债务免除上设置了种种障碍,限制了外国债务免除在英国的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一个国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完全取决于其本国的立场和需要,而从Gibbs原则可以看出英国法院并不愿意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免除。但是采取直接否定的方式拒绝所有在其他国家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免除在英国发生效力,不利于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不同法律体制下国际关系的发展,因为其他国家可能会因此否定英国破产程序中债务免除的效力。所以英国法院才选取了Gibbs原则这样欲盖弥彰的做法,借作为第三国的债务准据法国之手否定外国债务免除的效力。
应该说Gibbs原则是英国中心主义时代的产物,其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破产法的发展,对其进行修正的呼声不断。根据修正之后的规则,当债权人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债务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已经免除的债务,英国法院应该首先考察债权人是否收到外国破产程序的充分通知,有没有合理的机会参加破产程序,以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如果是的话,英国法律程序不会为债权人提供救济。即使在合同债务的准据法是英国法的情况下,只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在其居住地或有商业联系的地方进行的破产程序,这种国外破产程序产生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因为债务发生时其合同双方对确定联系地进行的破产程序存在合理的预期。同时,英国法院也认识到英国法之所以会发生域外效力并不是由于其内在的权力,而是由于国际礼让和互惠的需要。所以英国法院也应当在外国债务免责效力的认定上抛弃传统的狭隘做法。
(三) 《破产程序条例》: 自动承认
《破产程序条例》将跨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试图将主要破产程序演变成真正普遍主义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在欧盟成员国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破产程序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和程序终结的裁决以及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也应得到承认,而无须经其他手续,该款也应适用于衍生自破产程序中的判决和与破产程序直接相关的判决,即使他们是由另外的法院做出的。因此,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的债务免除裁决可以得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承认,这种承认意味着外国债务免除能够根据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的规定得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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