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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出于在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进行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是需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关于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并确定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这一规定使得在欧盟成员国内,破产程序自程序开始时就即刻、自动得到程序开始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的承认。

(一) 是否承认外国破产程序

在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时候,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外国破产程序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一国出于在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进行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是需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关于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并确定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2]但对于国际破产程序做出的裁决来说却不尽如是。

英国大法官Innes认为,当破产判决是外国裁决时,要想在内国法院得到绝对的、完全的执行是根本不可能的。[3]他认为,破产判决本质上属于法院判决,但国际私法中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并不适用于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为外国法院对无力偿债争议的解决结果不仅仅只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它还可能影响到未参加外国法院诉讼的第三方的权利,甚至还可以规范破产人和其他人之间的未来交易行为。破产判决实际上就是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一系列扣押和执行行为,随后将其在不同的债权人中进行分配。它限制了债权人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迫使其接受破产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4]

然而,绝对否认外国破产判决效力的做法在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落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在致力于推动跨国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破产程序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内建立起了破产判决的自动承认与执行机制;UNCITRAL《跨国破产示范法》也规定了对外国开始的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一些国家的国际破产立法中也规定了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例如美国、日本等; 甚至连我国这样没有制定国际破产法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外国的破产判决。[5]因此,可以说外国破产程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承认与执行。

(二) 为何承认外国破产程序(www.xing528.com)

那么为何要承认外国破产判决呢? 理论上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有多种观点,但抛开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一个国家之所以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其根本的原因既不是基于国际礼让、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者互惠原则的考虑,也不是出于尊重他国判决所确定的既得权或债务或者出于承认外国的特别法,而是因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在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6]任何国家都是从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来考虑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的判决的。[7]一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理由也是一样,从根本上说都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这一点在下文关于英国普通法中对外国破产中债务免除的效力认定问题上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三) 怎样承认外国破产程序

正是考虑到破产判决对第三方当事人的影响,法院不会对其适用一般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而是考虑建立专门的外国破产判决承认机制。欧盟在国际破产程序的承认上采取的也是这一立场。意图在欧共体内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的《布鲁塞尔公约》明确排除了其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协议以及其他类似程序,使得欧共体必须给予破产程序的承认以特别的考虑,来实现破产判决在欧共体内的自由流通,这直接导致了《破产程序条例》的产生。

《破产程序条例》第15~26条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承认、承认的效力以及清算人在成员国可以行使的权利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自动、立即承认原则。《破产程序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 “对主要破产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任何开始破产程序的裁决自其在程序开始国生效时起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这一规定使得在欧盟成员国内,破产程序自程序开始时就即刻、自动得到程序开始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的承认。(2) 承认的对象。根据《破产程序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时,承认的对象除了第16条规定的法院做出的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决,还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和程序终结时的裁决,以及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因此对涉外消费者破产程序而言,承认的对象不仅包括主要利益中心国法院做出的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决,还包括法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采取的各种临时性措施,还包括法院解除破产时准许的债务免除指令,甚至包括了债务双方达成的经法院批准的债务偿还计划。(3) 承认的效力。《破产程序条例》第17条规定,对主要破产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决,无须其他特别形式,即在其他任何成员国产生同其在程序开始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赋予了主要破产程序以普遍主义意义下的法律效力,意味着主要破产程序可以产生域外效力,而且这种域外效力的产生无须更多的形式要求。(4) 承认的法律后果。对于承认国而言,承认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意味着查封和扣押债务人的国内财产,禁止对债务人的国内财产实施个别强制执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根据程序开始国法所享有的权力,有时还涉及本国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决诉讼的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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