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破产程序的进行不仅仅只涉及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因为债权的产生、债务的偿还等一系列问题还牵涉到债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实体法领域,欧盟成员国之间在这些领域的立法显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国际破产程序中的所有问题都适用程序开始国法显然不现实。因此,《破产程序条例》第5~15条分别就破产程序对规定范围内的第三方物权、抵消权和所有权保留的效力,破产程序对某些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支付或结算制度,金融市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合同与雇佣关系,应公开登记的权利,涉及破产财产的未决诉讼的效力应适用的法律,共同体专利和商标,某些损害性行为的有效性及程序开始后第三方对某些破产财产的购买行为的有效性应适用的法律做出了专门规定。[7]对这些问题做出专门规定,表面上是限制程序开始国法的适用,但本质上是为了限制主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以保护涉及其他成员国国内经济秩序的某些特殊权利。在这些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中,与国际消费者破产程序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 第三人的物权
《破产程序条例》第5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位于另一成员国境内,破产程序的开始不影响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上设定的物上权利,包括留置权、抵押权、担保转让权以及用益物权。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该条并不属于法律适用规范,因为它既不指引物之所在地法,也不指引财产所在国的冲突法规则,而是直接排除了作为破产程序准据法的破产程序开始国法适用于第三人或债权人对债务人位于其他成员国财产上的物权,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例如,一个消费者债务人在英国申请破产程序,他此前曾将自己的一件藏品带到法国交给那里的工匠修复,修好后还未取走也未支付修复费用,此时法国工匠对该藏品享有的留置权不会受到在英国开始的破产程序的影响。
欧盟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引入这一条款往往是采取反向立法的方式,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第三人位于国内的破产财产上享有的物权不受外国破产程序开始的影响。德国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方式。[8]这样的立法方式至少有三个好处: (1) 防止了外国破产程序对内国财产上物权产生不利影响; (2)但是并不规定本国破产程序不能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外国财产上物权发生效力,这就可以扩大本国涉外破产程序的效力; (3) 如果各欧盟成员国都做出此种规定,那么在欧盟内部实际上就产生了《破产程序条例》第5条中的效果。
(二) 所有权保留
《破产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 “在破产程序启动时,资产位于成员国而不是程序启动国境内的情况下,针对资产购买方开始的破产程序不影响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卖方的权利。针对资产出售方开始的破产程序,在资产交付后,破产程序不构成撤销或终止此次出售的基础,并不能阻止购买方根据破产程序开始时资产所在国而非程序开始国的法律规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 (通常为价金部分或全部的清偿) 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时,再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9]在英美法上,类似于所有权保留的制度被称为“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制度与现代的信用经济相伴滋生,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占有,有效地减少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但是,各国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等内容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为了避免位于非程序开始国的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下的财产所有权受到破产程序效力的影响,《破产程序条例》也没有采取冲突法的方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而是直接采用实体规定的方式规定了其他成员国内的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同样,在买受方位于其他成员国内时,其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条件也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三) 不动产合同(www.xing528.com)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上一项得到普遍承认和争执最少的规则。[10]有学者还主张,“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的一切问题,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1]。这一规则同样被沿用至国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条例》第8条规定: “破产程序对获得或利用不动产的合同的效力专由不动产所在地成员国法律确定。”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外国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第14条规定,当债务人实施有偿转让行为,并且转让行为的最后完成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转让不动产行为的效力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认。这一条是专为保护善意购买方而设置的。因而对于位于非破产程序开始国的成员国内的不动产而言,是否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由破产程序开始国法决定[12],但是对于附着于该不动产之上的合同和转让行为的效力仍受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四) 应公开登记权利的效力
与不动产合同相类似的是,《破产程序条例》第11条规定: “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应在公开登记部门登记的财产的效力应由该登记机关所在国法律确定。”对消费者债务人而言,如其申请破产时,其汽车等财产是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登记的,那么破产程序对这些登记财产的效力依登记机关所在国法来确认。
(五) 未决诉讼的效力
破产程序启动的一个直接效果是中止对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针对债务人已经被接管的财产或权利的诉讼的效力,《破产程序条例》排除了破产程序开始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诉讼进行国法。这就是说,如果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其他欧盟成员国有针对债务人已经被接管的财产或权利的未决诉讼,那么这种诉讼是否要受到国外破产程序启动的影响,依未决诉讼进行国的法律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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