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欧盟消费者破产案管辖权与准据法的重要性

欧盟消费者破产案管辖权与准据法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如前文所述,在欧盟破产制度下,国际消费者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由唯一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法院行使,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应根据债务人COMI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以程序开始国法作为消费者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对债务人而言最现实的意义在于关于破产能力和破产终结的规定。因此,在程序开始国法原则下,只有尽量减少欧盟成员国间消费者破产法的差距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债务人通过变更COMI所在地的方式寻求最优的救济途径。

欧盟消费者破产案管辖权与准据法的重要性

(一) 程序开始国法原则在国际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程序开始国法”原则 (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Opening of Proceedings) 同样源自1995年的《破产程序公约》[2]中的规定[3],《破产程序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以外,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及其效力都适用开始破产程序的成员国法律,下称‘程序开始国’。”“程序开始国法”也即“破产法院地法”(lex fori concursus),只不过是同一内容采取的不同的表达方式而已。[4]

除了原则性规定由程序开始国法决定破产程序启动、进行以及终止的条件外,《破产程序条例》还具体列举了13种破产程序开始国法管辖的事项,包括: 破产能力; 破产财产的组成; 债务人和清算人的权利; 抵消权行使的条件;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 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发动的其他法律程序的影响; 破产债权的范围; 债权的申报、举证和确认;债务人财产变现所得收益的分配、债权清偿顺序以及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通过物权或抵消权获得部分清偿的债权人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和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权利; 因破产程序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何人承担;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从上述列举的事项可以看出,程序开始国法不仅决定了破产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结等程序性问题,还决定了许多实体性问题,例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以及与破产财团变动相关的抵消权、撤销权等。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际破产程序的准据法,使用“程序开始国法”这一概念,比“破产法院地法”的概念更加合适,虽然这二者指向的是同一个法律,但前者可以回避关于破产问题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之争: 一方面防止因为破产是程序问题的观点,而忽视了其他准据法对破产中个别问题的适用; 另一方面也不会造成仅对破产中的程序性事项适用法院地法,而忽视了对一些实体问题同样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对于涉外消费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来说也不例外。(www.xing528.com)

(二) 程序开始国法在国际消费者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消费者破产绝大多数情况下属自然人自愿破产,因此其中的涉外因素主要指两种: 一种是债权人全部或部分位于外国,此时在一国开始的破产程序会涉及外国债权的确认、破产程序终结对外国债权人的效力等问题; 另一种是债务人的财产位于国外,虽然在消费者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一般仅有较少的财产或完全无财产可破,但是理论上并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例如破产消费者曾经在国外的金融机构留有存款或在国外拥有自有住宅。但如前文所述,在欧盟破产制度下,国际消费者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由唯一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法院行使,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应根据债务人COMI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

以程序开始国法作为消费者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对债务人而言最现实的意义在于关于破产能力和破产终结的规定。如前所述,即使在欧盟内部,其成员国之间关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虽然一些欧洲国家的消费者破产法确实存在着相似之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也有极少数欧洲国家没有任何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立法,即消费者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意大利就是其中之一,其是欧盟大国中唯一没有进行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国家,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意大利民法典》主张其债权,法院往往通过扣押工资或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满足债权的行使,因而债务人在面对无力偿还的处境时,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债务免除更是遥不可及的事。再如西班牙,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破产程序[5],但是没有破产终结后免责的规定,因而消费者债务人从免责程序中获得的保护和救济非常有限。[6]以破产程序开始国法作为破产程序的准据法,导致了同类案件因为COMI所在地的不同而在消费者债务人实体权利义务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在程序开始国法原则下,只有尽量减少欧盟成员国间消费者破产法的差距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债务人通过变更COMI所在地的方式寻求最优的救济途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