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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立法模式并存-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立法对消费者破产免责的限制程度为标准,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划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美国是当然免责主义立法模式的典型,也是世界上消费者免责制度最为宽松的国家。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上述三种模式中最为自由的免责模式,将消费者获得债务免除视为一般原则,将托管人异议、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等视为原则的例外,有助于实现消费者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责的预期,从而扩大破产程序的适用。

三种立法模式并存-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国家在消费者破产领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从总体而言,这些变革有着共同的目的,即为那些不堪债务重负的消费者减轻经济压力,但是不同的国家对破产免责模式的选择以及消费者对这一制度的利用程度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以立法对消费者破产免责的限制程度为标准,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划分为三种立法模式。

(一) 不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采取不免责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破产程序的核心特征是没有为消费者提供破产免责制度。这些国家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第一类国家规定所有的非商人 (non-merchant) 都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消费者连提出破产请求的权利都没有,就更谈不上获得债务免除了,中南美洲国家是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代表,包括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玻利维亚、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其他的如中国、越南、蒙古、保加利亚、乌克兰、匈牙利、土耳其、沙特阿拉伯、意大利和瑞士也是采取这种立法方式; 第二类国家虽然规定所有个人 (无论商人还是非商人) 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非商人无权获得债务免除,比前一类立法更进一步的是消费者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但仍然无权享受免责制度的保护,对于破产清算之后无法偿还的债务,仍需要用将来的收入或财产去偿还,例如捷克、智利和埃及就属此类国家。上述两类国家的共同之处在于所有的消费者都无权获得债务免除,而这些国家破产制度的设计是以债权人为导向的,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忽视了对陷入债务困境的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二) 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采取许可免责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在其消费者破产法中都规定有免责制度,丧失清偿能力的消费者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免除,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免除申请者的债务,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免除申请者的债务。这种免责制度使消费者能否获得债务免除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产程序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债务免除的实现,债务最终能否免除还要取决于法官的裁决结果。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很多,且分散在世界各处,主要包括: 印度、巴基斯坦、日本新加坡、菲律宾等亚洲国家; 丹麦、挪威、芬兰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奥地利、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葡萄牙、西班牙、以色列等地中海国家; 南非、肯尼亚、乌干达等非洲国家。(www.xing528.com)

根据这些国家关于消费者免责制度的立法,从理论上讲消费者是可以获得债务免除的,但是实际结果往往与理论差之万里。例如在以色列,只有不到5%的申请人最终在法院的裁定下获得债务免除。[29]英国虽然现今采取的是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在1976年破产程序改革之前采取的也是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其破产改革委员会就认识到了这种模式的缺陷,认为“大量破产的出现却并没有促进其中债务免除的获得,这一现象成为本世纪当前破产法体系中最让人头疼的问题”。[30]在这些国家,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申请和获得债务免除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 一种是因为有些国家的立法为消费者破产免责的申请规定了欠债的下限,使得部分破产消费者因不能清偿的债务未达到法定的数目而被动地放弃申请,例如在菲律宾只有欠债1000比索以上的人才能申请债务免除;[31]另一种原因是消费者自身对破产免责程序知之甚少,或者害怕因申请造成更多人知道自己破产的事实而主动放弃申请。

(三) 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采取当然免责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规定的是一个更加宽松和便捷的免责制度,消费者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般都可以获得债务免除,除非有不可免责事由的存在,免责的获得无须法院进行专门的审查许可,也即破产消费者能够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自动获得免责。美国是当然免责主义立法模式的典型,也是世界上消费者免责制度最为宽松的国家。[32]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7章的规定,债务人的大多数债务都可以获得免除[33],并且可以保留申请破产之后获得的收入。[34]除非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35],或者是债务人被证明从事了某种禁止性行为[36],债务人即可在破产申请开始的约4个月之后自动获得免责。[37]不仅如此,在第13章破产程序中规定: “除非法院在本章救济裁定发布之后批准了由债务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放弃免责的声明,在债务人根据方案完成所有的清偿之后,法院应当批准债务人对所有方案规定的债务或根据本法第502条没有批准的债务都免责。”只要债务人完成第13章程序中制定的重整方案之后,就可以获得比第7章程序中免责范围更大的债务免除[38],并且可以保有更多的豁免财产。

类似美国这样在破产法中对消费者破产采取当然免责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中的大部分是前英国殖民地或者是受英国法影响的国家。根据英国法,自愿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债务人可以在12个月[39]之后自动获得其所申请的债务的免除[40],但在此期间内申请人的行为会受到诸多限制。[41]之所以将英国法上的这种免责称为自动免责,是因为只需要相关期限届满,债务免除便自动发生效力。[42]澳大利亚现行1966年破产法规定,除非托管人和官方接收人提出异议[43],破产人有权在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起3年后获得自动解除[44],而破产的自动解除会产生免除破产中已确认的所有债务的效力。2[45]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除了不可免责的债权外,“与债权人结算完毕后,被确认为破产的公民,免于继续履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阶段申报的债权”[46]。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上述三种模式中最为自由的免责模式,将消费者获得债务免除视为一般原则,将托管人异议、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等视为原则的例外,有助于实现消费者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责的预期,从而扩大破产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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